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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理顺全省盐业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4 生效日期: 2001-03-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我省食盐专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理顺盐业管理体制,全省盐业实行政企分开并统一归口管理
  1.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统由各级经贸委负责。省盐务管理局受委托继续负责全省盐业行政管理工作。有产有销的市、县(市)可在经贸委下设盐务管理局;其他市、县(市)在经贸委内设盐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2.对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实行以地方管理为主,领导班子实行下管一级。市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即省盐务管理局同意,而后由各市按规定程序任免;县级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要征得市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同意,而后由各县(市)按规定程序任免。
  3.完善盐政稽查机构。各级盐务局(盐业管理办公室)下设盐政稽查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稽查工作。上一级盐政稽查队对下一级盐政稽查队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下级盐政稽查队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同意。
  4.整顿盐政管理及执法队伍。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和稽查队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在理顺、组建盐政执法队伍的过程中,要保持原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原则上人随业务走,但要进行清理整顿。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人员可转入盐政管理及执法队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转入盐政管理及执法队伍,但要妥善安排;对于有与私盐贩子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5.规范盐政执法工作。各级盐政管理和稽查机构的理顺、组建要实行政企分开,盐政管理及执法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各级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由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审核,统一报省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办理。
  6.盐业行政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稽查队的人员经费及业务经费,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收费及罚没收入均上缴各级财政。省盐务管理局由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转为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大连市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及其盐政稽查队,接受省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和盐政稽查队的业务指导,干部由大连市管理,管理办法不变。

  二、整顿盐业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加强食盐专营工作
  1.加强对盐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食盐专营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本地区食盐专营的组织协调工作。召集人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经贸委、商业、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本级的盐业行政主管机构。
  2.盐资源开发和盐产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从事盐业资源开发、盐产品生产的企业,各级盐业行政管理机构要按有关盐业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逐一进行核查,符合条件和规定的,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发放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盐业法规规定的不予发证,工商部门不予发照,并坚决取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家审查后发放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同时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3.食盐批发经营与其他商品批发经营分开。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行业管理标准,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食盐专营批发公司逐级审核,报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重新核发其食盐专营批发许可证。食盐专营批发企业隶属关系不变,但要深化改革,剥离富余人员,降低经营成本。
  4.食盐专营继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对食盐专营工作的要求实施“五统两定三证'管理。即:统一计划、统一包装和防伪、统一调拨、统一结算、统一定价;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许可证和盐政执法证、运输准运证。保证食盐专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理顺盐业管理体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处理好盐业管理、盐政稽查和食盐批发经营三者的关系,不能进行简单的撤并、划转,要通过理顺和整顿盐业管理体制,建立一支素质高、作风硬的盐政执法队伍,进一步强化食盐专营工作。在理顺和整顿盐业管理体制过程中,全省盐政管理和食盐专营工作不能受到任何削弱。
  理顺盐业管理体制的工作由各级经贸委牵头,编委办、商业、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理顺盐业行政管理(含稽查队)体制工作要在2001年6月末前完成,其他各项整顿工作,最迟在2001年末完成。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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