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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出售房改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大开房委办发[2001]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下发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精神和开发区实际情况,对已实施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职工出售房改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部分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出售公房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均须按人(户)建立已售公房备查簿,进行辅助登记,长期保存。备查簿建立后,除管委会认为不宜再出售的外,其余房改房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二、备查簿包括两部分:一是单位总簿,基本内容为已售公房目录,房改办对出售公房的批复,欲售公房明细表等;二是分薄,具体内容为购房职工家庭共居人口认证单,出售现住公房合同书、出售房改房审核表等。

  三、职工出售房改房,须按《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发现超面积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房改房的一律不得上市,并须按规定处理多余住房。

  四、房改房上市出售时,由卖方按售房款总额的1%交纳土地出让收益金的价款。然后按商品住房办理交易手续。职工在购经济适用(安居)住房时,已交纳了全部或部分土地出让金的,仍按《规定》的规定计交土地出让收益金。

  五、职工出售房改房款,应存入区资金管理中心指定专户。在购新房时,凭工行信贷部出具的存款收据予以支取;办理转让手续时也须出具该存款收据。存储期间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职工出售房改房价超过开发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暂定1500元/平方米)部分须缴纳所得收益。其标准是:超过1000元/平方米以内部分,缴纳20%所得收益,80%归售房人所有;超过1000元/平方米以上部分,缴纳40%所得收益,60%归售房人所有。
  属于超标面积部分,其售房款扣除原购房时支付的房价款后,余额全部缴纳所得收益。
  职工出售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时,不缴纳所得收益。

  七、职工售房后一年内购房的,新房价格高于售房价格时,其所缴纳的所得收益全部返还;超过一年未购房的或虽于一年内购房,但购新房价低于售房价的差额部分中,所得收益归原产权单位,纳入住房资金管理。职工售房不再购房时,出售房款缴纳所得收益后退休时或迁出大连市时方可支取。

  八、职工售房时缴纳的所得收益,于职工新购房后或售房满一年后转存原产权单位住房资金帐户。

  九、《规定》中关于维修基金本金易主的规定继续执行,操作中买卖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在售房款交付中解决,原维修基金全部为卖方人交纳的,不再办理重交和退付手续;公房原维修基金为产权单位和卖房人共同交纳的,原产权单位交纳部分退回单位住房资金帐户。(如遇维修基金标准调整,买方应按新标准扣除退回原产权单位额之差额重交)。

  十、取消《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十一、本通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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