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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周转公寓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大连开发区住房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开房委发[200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新住房供应机制,规范周转公寓投资、管理、租赁制度,妥善解决最低收入居民和新进开发区职工家庭居住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周转公寓是开发区职工新房房源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只能提供给开发区内具备特殊条件的居民和职工家庭。
  第三条  开发区周转公寓的来源如下:
  (一)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为不宜出售的闲置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管委会规定建筑面积(64平方米以下)和装修标准的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三)管委会投资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开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社会共济账户资金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周转公寓条件的住房;
  (六)根据开发区情况采用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周转公寓标准的住房。
  第四条  开发区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是,夫妻二人固定收入之和不超过劳动人事局发布的最低工资的两倍。
  第五条  周转公寓建设、经营过程中享受国家赋予的减免税费政策。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开发区住房委员会是周转公寓建设和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拟制周转公寓建设方针、基本政策,经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实施中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调整具体政策。
  第七条  开发区周转公寓的主管部门是开发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房委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住房委员会执行本规定;
  (二)审查承租人资格;
  (三)领导周转公寓管理公司工作;
  (四)负责周转公寓管理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周转公寓管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
  (一)受房委办委托负责拟制周转公寓的管理细则,确定后具体实施。
  (二)拟制维修预算,报房委办批准后执行。
  (三)负责周转公寓的日常维修、公共卫生、安全、消防等管理事务。
  (四)代表主管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的签订、续签和中止手续,并向承租者讲清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五)按规定或约定代收租金,代缴物业管理费。

第三章  承租人条件   第九条  周转公寓承租对象是开发区最低收入者中没有住房的和新迁入开发区的职工家庭。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可申请承租周转公寓:
  (一)具有开发区常住户口,最低收入家庭;
  (二)具有开发区常住户口,配偶无工作或失业的退休人员;
  (三)因失业等原因无力偿还开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购房贷款,其抵押物被拍卖或返售的。
  因前款原因并属开发区常住户口,原在其它商业银行贷款的。
  (四)无开发区常住户口,但在开发区工作二年以上并仍在合同期内的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五)新进区人员调入开发区未满一年的;
  (六)具有开发区户口,离婚后原住房产权(或居住权)处分给另一方的;
  (七)原住房因各种原因被破坏、不能或暂不能居住的。
  除(二)、(三)项外,其余承租者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承租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即视为丧失承租资格(或本档承租资格):
  (一)职工家庭实际收入连续三个月超过第四条规定标准的;
  (二)承租者夫妻双方均不在开发区工作连续满三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者户口迁出开发区的。

第四章  租金   第十二条  周转公寓租金标准设定原则是,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社会效益为主;租金总体水平不超过开发区职工家庭平均收入的30%;突出周转性,按租住时间分段计租。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租住两年内,按公房租金水平计租,具备劳动能力的职工家庭自第三年开始,按房屋主体建安工程费的1/120计租(即成本租金)。
  1999--2000年度公房标准租金水平为3.6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后随建筑市场发展水平和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适当上调。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第(五)、(六)、(七)项规定的,租住两年内按成本租金计租,自第三年按公寓投资成本的1/120计租。
  2000年投资成本的1/120为9.6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后随建筑市场发展水平适当上调。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楼号的建筑、装修、配套、地角等因素设定楼层差价和朝向系数,确定不同的租金标准。具体标准由房改办设置。
  实际租金计算公式为:标准租金×(1±楼层系数)×(1±朝向系数)×(1±其它因素系数)×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租金标准设定后,应报请开发区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承租者租金按下列方式缴交:
  首次缴费时间为租赁合同签订之日,需一次交齐本季度实际承租期间租金。属第十条(一)、(二)、(四)、(五)、(六)项范围的按季缴收;属第十条第(三)项范围的,从拍卖回收款或返售款中扣除两年租金,自第三年始按季缴收。
  每季度结算时间为第二个月的10至20日。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签定时间为15日前的收全月租金;16日后的,收半月租金。
  第十九条  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从承租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转交。
  第二十条  属第十条第(五)项范围的,承租人的租金亦可由其工作单位集缴。

第五章  租赁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家庭承租周转公寓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家庭申请承租周转公寓的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承租周转公寓申请表》。
  (二)所在工作单位根据本规定第三章规定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持申请并附带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明)、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及其复印件到房改办审核批准。
  (四)了解周转公寓租赁的有关政策、租赁规定,并签订租赁合同。
  (五)缴交首期租金和租赁保证金,领取住房钥匙。
  第二十三条  户口暂未迁入的企业管理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申请,并提供本单位正式职工的证明,经房改办审核批准后,亦可租住。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周转公寓依据“微利经营”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缴的租金定期归入在资金中心设置的社会共济账户,并设专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寓的管理、维修费(包括物业管理费),从收缴的租金收入中划拨,并应严格预、决算制度和审核、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周转公寓经营期间,减免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有关税费。按规定(或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或容留“三无”人员居住。否则按本规定罚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租住周转公寓,须缴纳租赁保证金,退租验收时,无违规者全额返还。标准暂定每套3000元。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转租、转借的,收回转租房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承租周转公寓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暂为10元/平方米,下同)和周转公寓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承租周转公寓的家庭,属本规定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范围内的,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房委办,并按期腾退已承租的周转公寓;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与周转公寓租金的差额,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经房委办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续租,并按第十四条规定计租。
  第三十三条  房改办、周转公寓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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