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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4 生效日期: 2004-06-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3001482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30014825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18、19、24、47、53、73条条文;增订第30-1条条文;并自即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财政部台财融(一)字第0931000380号函办理

第1条 为落实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并促使金融市场健全发展,特制定本守则,以资遵守。

金融控股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制度之建立,应依本守则之规定办理。

公融控股公司应确保其子公司之健全经营,并督促旗下子公司遵守其所属业别(保险业、证券业、银行业或投信投顾业)所订定之公司治理实务守则。

第18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规划符合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之独立董事席次与比例,经依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后,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

金融控股公司应于董事任期内持续符合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有关独立董事席次或比例之规定,如有不足时,应适时办理增补选事宜。

金融控股公司如有设置常务董事者,常务董事中宜有独立董事至少一人担任之。

第19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明定独立董事之职责范畴及赋予行使职权之有关人力物力。公司或董事会其它成员,不得限制或妨碍独立董事执行职务。

金融控股公司应于章程或依股东会决议明订董事之报酬,对于独立董事得酌订与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报酬。

第24条 金融控股公司宜优先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

二、审核取得或处分资产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

三、与公司签证会计师进行交流。

四、对内部稽核作业进行考核。

五、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六、评估及监督集团之风险承担能力、已承受风险现况及风险管理程序之遵循情形,并确保风险管理部门之独立性。

七、检查公司遵守法律规范之情形。

八、审核本守则第二十八条所述涉及董事利益冲突应回避表决权行使之交易,特别是重大关系人交易、取得或处分资产等。

九、评核会计师之资格并提名适任人选。

十、对董事会交办事项进行追踪、查核。

设有独立董事者,审计委员会应有独立董事参与,并担任召集人,且宜邀请独立监察人列席。

前项之独立董事应至少有一名具有会计或财务专业背景。

第30-1条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应明订常务董事会或董事长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之授权范围,其授权内容或事项应具体明确,不得概括授权,且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项,仍应经由董事会之决议。

第47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于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明订监察人之报酬,对于独立监察人得酌订与一般监察人不同之合理报酬。

金融控股公司应重视并充分发挥独立监察人之功能,以加强风险管理及财务、营运之控制。

第53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令规范建立健全之财务、业务及会计管理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设立独立之风险管理部门,并对其所属子公司办理综合之风险评估,实施必要之控管机制,以有效运用资源并降低各项风险。

第73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选择专业、负责且具独立性之签证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适任且具独立性之外部稽核,定期对金融控股公司之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查核,并针对会计师于查核过程中适时发现及揭露之异常或缺失事项,及所提具体改善或防弊意见,应确实检讨改进。

金融控股公司应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评估聘任会计师之独立性;公司连续五年未更换会计师或其受有处分或有损及独立性之情事者,应考量有无更换会计师之必要,并就结果提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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