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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医疗技术检查检验医疗仪器施行或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3 生效日期: 2004-06-2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卫署医字第09302026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30202601号令修正发布

第1、10条条文及第2条条文之附表第11、19项目

第1条 本办法依医疗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10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施行或使用特定治疗检查检验项目者,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本办法规定补正申请登记。

前项补正期限,依第二条附表另定有补正期限者,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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