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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5 生效日期: 1994-12-1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业清廉的问题曾多次作过规定。司法部对此也曾多次提出过明确要求。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在申请计划指标、投资贷款、审批机构、办理证照等业务活动中请客送礼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现象,腐蚀性很大,如任其发展,必将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必将影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为严肃党纪政纪,保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贷款、投资、专项补助、项目立项、审批机构和办理证照等过程中,不得向有关办事机构、办事人员赠送土特产品、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礼品;不得以象征性收款和其他变相形式赠送礼品;不得以此为由用公款举行宴请活动。
  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本通知第一项所列工作中,不得接受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的土特产品、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礼品;不得以象征性付款和其他变相形式接受礼品;不得出席以此为由用公款举办的宴请活动。
  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审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委托境外公证人审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政工、人事部门在本系统内提拔、调配干部工作中,必须遵守第二项的规定。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国(境)外组织或人员要求捐助和要钱要物。
  五、司法行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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