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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特服号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13 生效日期: 1994-12-13
发布部门: 邮电部电信总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电公联(1994)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道路和农村主要公路拥挤阻塞的情况日益严重,交通事故不断增多,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广大群众不知找谁报案,造成事故处理不及时,引起交通长时间阻塞,群众怨声载道,严重影响人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为此,经两部研究,决定启用“122”特种业务号码为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特服号码(以下简称“122”报警台),以达到好记、好宣传、缩短处理交通事故时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是解决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减轻事故损失程度及防止道路交通阻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和邮电管理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要求明、后两年全国省会城市和较大城市必须首先开通“122”报警台,其他各地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完成。

  二、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组建“122”报警台时,可采用以下办法建立:
  1.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建设交通指挥中心的工程结合起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由地方政府做出安排,尽量用一次性投资解决。
  2.较大城市的“122”报警台应设在交警支队的交通指挥中心或总值班室,以便各级领导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调动警力。
  3.中小城市和一时没有条件组建“122”报警台的地方,可以先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电话号码更改为“122”,以保持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一致。
  4.不论采用何种办法,各地公安机关在建立“122”报警台之前要向当地电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持两部文件及介绍信。

  三、各地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122”报警台的开通工作。具体要求和处理办法:
  1.各地电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优先提供市话局至“122”报警台的中继线路,以及在设备选型、技术性能等方面给予协助,并在开通后做好维护工作,保证线路畅通和正常使用。
  2.“122”报警台至市话局的中继线路和相应的两端接口配套设备,一律按照市内电话资费的有关规定收取初装费和中继线月租费,如需电方代维,另收代维费。以上安装和租用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负责支付。
  3.“122”报警台因属社会公益事业,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和使用,为此,对报案人拨打“122”号码一律免收市话通话费。

  四、“122”报警台开通后,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不脱岗,并要由领导带班,准确记录,耐心解释群众提出的一切问题。此号规定只能打入不能打出。

  五、要认真做好开通“122”报警台的宣传工作。为了充分发挥“122”报警台的作用,除两部统一组织宣传外,各级公安机关和邮电部门也要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使大家都知道使用“122”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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