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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收费费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05 生效日期: 2003-03-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3]55号
  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电煤供需双方的利益,结合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及电煤经营成本等情况,就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收费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1、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要本着供需双方自愿的原则,收费综合费率在不超过2.5%(不含途耗)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另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2、以上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情况另行调整。省物价局鲁价工发[1997]23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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