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价格发[2003]55号
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电煤供需双方的利益,结合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变化及电煤经营成本等情况,就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收费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1、山东鲁能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运销电煤要本着供需双方自愿的原则,收费综合费率在不超过2.5%(不含途耗)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另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2、以上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电力体制改革情况另行调整。省物价局鲁价工发[1997]231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