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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组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组建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组建实施意见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运作机制和监督机制,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根据市政府印发的“三定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就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组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人员组建范围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2003〕55号文件精神,原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及所属的直属监察大队、建筑监察大队、规划监察大队、市政公用监察大队、市容环卫监察大队、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人防监察大队、迎泽区监察大队、杏花岭区监察大队、尖草坪区监察大队、万柏林区监察大队、小店区监察大队、晋源区监察大队的现有在职人员,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录用为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下属执法大队人员。 
  二、组建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 
  市辖六区、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人防办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按照本意见,先行对上述单位现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分别填写《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录用人员资格审查表》、《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拟录用人员资格审查花名表》(样表附后,可翻印),报太原市人事局审核。 
  1、拟录用人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1994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3)2002年6月30日以前在职的监察大队正式职工(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转干部、复员战士、随军家属及大中专毕业生不受此时间限制)。 
  2、现有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组建人员范围: 
  (1)在“文革”和1989年政治动乱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 
  (2)正在受刑事处罚或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人员; 
  (3)已由检察、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人员;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1年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不归累计超过30天的人员; 
  (5)2000年以来,连续病休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人员,或由于其他原因半年以上不在岗人员; 
  (6)截至2002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 
  (二)培训考试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统一组织培训。 
  在培训的基础上进行公务员过渡考试。考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命题、制卷,并组织巡视和监督检查。 
  1、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 
  2、考试方式:闭卷。年龄在50岁(19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的实行开卷考试。 
  3、合格标准:考试实行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要在本单位公示。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或享受副县以上待遇)或已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免试。 
  (三)考核 
  考试合格人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六区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由市人事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四)审批 
  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填写《太原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录用审批表》等表(册),报市人事局审批。 
  三、人员组建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人员组建:除调任、转任及接收今年的军转干部外,通过考试、考核,另从原各监察大队人员(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国家正式干部身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择优录用部分国家公务员。 
  (二)市直属执法大队及各区执法大队人员的组建: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原监察大队中符合条件、考试考核合格,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的人员组成。各区原监察队员原则上仍安排到所在区执法队。 
  (三)进入执法大队的人员,属于国家正式干部的,录用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人员;属于聘用制干部的,可录用为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聘用制公务员;工人身份的监察队员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后,部分择优录用为聘用制公务员,其余人员仍为工勤人员,占工勤人员编制。 
  聘用制公务员仅在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执法大队按照聘用制公务员进行管理,不得流动到其他实行公务员制度、参照公务员制度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制公务员流动到其他单位的,按其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层干部及各大队队长、副大队长职务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上岗确定。 
  (五)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取消其录用资格。 
  (六)年龄在50岁(截止到2003年6月30日)以上人员参照2001年机构改革办法,实行过渡后离岗。属于市直单位人员,离岗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收管理;各区人员由所在区接收管理。 
  (七)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照并办发〔2001〕49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八)原市直属各监察大队离退休人员由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收管理,各城区原监察大队离退休人员由所在城区接收管理。 
  (九)考试或考核不合格未被录用人员,由其所在区或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对考试成绩不合格、考核合格的聘干和工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后,可占工勤编制,确定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原所在区执法大队工勤人员。 
  四、工作安排 
  资格审查:2003年6月17日前,各单位对本单位2002年6月30日前在职人员摸底登记。 
  档案审查和学历鉴定:2003年6月25日——7月4日,市人事局对各单位拟过渡人员档案进行审查和学历鉴定。 
  考前培训:2003年6月12日——15日,对拟过渡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考试:2003年8月2日,对拟过渡人员进行过渡考试。 
  考核:2003年9月3日起,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六区人事局、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市政局、市园林局、市环卫局、市人防办对拟过渡人员进行考核。 
  审批:各单位考核完毕后市人事局进行审批。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员组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组建工作领导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明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局长) 
  副组长:张利(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成员: 
  陈殿祥(市纪检委常委) 
  王通俏(市人事局纪检组长) 
  王太生(市人事局副局长) 
  王富旺(市人事局副局长) 
  赵月旺(市人事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 
  赵月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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