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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物价局关于铁路实验学校取暖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 2003-02-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临沂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3)临价费字第20号
临沂铁路职工子弟实验学校:
  你校《关于收取学生冬季取暖费的申请报告》(临实校办发[2002]11号)收悉。你校自2002年冬季起实行铁路系统集中供暖,鉴于上级拨付的取暖费专项经费不能弥补支出,根据省府办公厅鲁政办发(98)12号、市府办公室临政办发(98)30号文件规定,同意你校向在校学生收取取暖费。具体标准经研究批复如下:每取暖期(一般为4个月)每生30元,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
  本标准自2002年冬季起执行,今后若须调整,须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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