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总局征字第09310104091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征字第093101040911号令修正发布第2、4点条文
二、为降低货物抽验比率,报关业者具备下列条件者,得于每年二月底前检具证明文件,以书面向所在地关税局申请报关业者分类:
(一)申请之前一年,设立达三年以上。
(二)申请之前一年,年错单率(错单数量与申报之报单总数相比)未超过千分之三者。
(三)申请之前二年,报关业员工无对关员威胁、利诱或施暴,经依关税法及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处分,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者。
(四)申请之前二年,申报之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缉私条例规定,其所漏进口税额、溢冲退税额或经处分没入货物之价值超过新台币十万元,经海关依法处分,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每一年合计未超过三次者。
(五)申请之前二年,申报之进、出口货物有侵犯智能财产权、仿冒或违反高科技货品输出入管理规定,每一年合计未超过三次者。
(六)申请之前二年,报关业者经依关税法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四条规定受警告或罚锾处分,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每一年合计未超过六次者。
(七)申请之前二年未受停止报关业务处分者。
(八)申请之前一年所雇用之专责报关人员未受停止报关审核签证业务、废止执业登记之处分。
(九)申请之前一年所雇用之专责报关人员受警告及罚锾处分,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合计未超过三次者。
(十)申请之前一年,全年报单数量在该关区居前百分之五十者。
(十一)申请之前一年,员工人数达八人以上者。
(十二)雇用之专责报关人员每月薪资不低于中央劳工主管机关所公布之基本工资。
(十三)雇用之专责报关人员按时参加海关所举办之讲习。
具备前项十三款所列条件者为第一类报关业者;具备前项第一款至第九款各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三款中任三款所列条件者为第二类报关业者。
海关于每年三月底完成审核,并应以书面将审核结果通知原申请报关业者。
四、经依第三点规定降低抽验比率之报关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即取消其降低抽验比率之资格,并以书面通知:
(一)报关业员工对关员威胁、利诱或施暴,经依关税法及报关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处分,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者。
(二)申报之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缉私条例规定,其所漏进口税额、溢冲退税额或经处分没入货物之价值超过新台币十万元,经海关依法处分,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该年度合计三次或以上者。
(三)申报之进、出口货物有侵犯智能财产权、仿冒或违反高科技货品输出入管理规定,该年度合计三次或以上者。
(四)报关业者经依关税法第八十一条及第八十四条规定受警告或罚锾处分,并依法完成送达程序,该年度合计六次或以上者。
(五)当年度受停止报关业务处分者。
(六)其它违法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