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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地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7 生效日期: 2003-01-20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发[2003]26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地税函[2003]118号)收悉。
  为加强税源监控,强化“以票管税”,遏制制假、贩假、用假,你局借鉴外省市经验,拟在
  全省实行新版即开即奖式刮奖发票,现根据发票的印制成本,对省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喷印刮奖定额发票工本费:
  270mm×80mm1联×50份8.00元/本。
  二、喷印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工本费:
  1、57mm×177mm
  1联×100份12.00元/卷;
  2联×100份18.00元/卷;
  2、76mm×127mm、76mm×152mm、76mm×177mm
  1联×100份14.00元/卷;
  2联×100份20.00元/卷;
  3、82mm ×17mm、82mm×152mm、82mm×177mm
  1联×100份14.00元/卷;
  2联×100份21.00元/卷。
  以上收费标准是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标准,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各销售发票的税务部门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制度。
  以上规定自二00三年一月二十日起执行,该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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