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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农业部、司法部关于学习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8-29 生效日期: 1991-08-29
发布部门: 农业部林业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林策字[199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林业、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已于198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对各级政府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提高全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涉及林业、渔业、工商、公安、海关、交通、运输、园林、旅游、外贸、商业、供销、药材等部门。上述部门在“二五”普法中,要注意学习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学习和宣传,使更多的人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并自觉地依法办事。
  为了切实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好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经济,改善和丰富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促进国际交流,增强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单位要把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作一件大事,列入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学习野生动物保护法,重点要掌握立法宗旨、野生动物保护任务、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方针、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保护对象、保护名录、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护野生动物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违反保护野生动物法规应负的法律责任等。要注意联系实际,联系具体案件,利用典型案件进行宣传,以震慑犯罪分子,教育群众,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对保护野生动物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做树立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各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分期分批地举办多种形式不同专业的干部培训班,培训在职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讲座或报告会,编写宣传提纲和宣讲材料、培训宣传骨干、发挥各级法制宣传员的作用。有关院校、党校、团校以及干部学校的法制教育课中,可根据学员情况开设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知识讲座或选修课。

  四、通过各种渠道,充分发挥各种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各地要采取报刊、广播、电视、展览、宣传画、报告会、组织宣传车下乡、印制宣传品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普及到社会各个角度,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有关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要把学习、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各地开展的“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活动的主要内容,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逐渐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尚。

  五、组织咨询活动,开展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同时要注意发挥各级野生动物保护协分、猎人协会渔民协会等群众组织在宣传、保护野生动物中的作用。

  六、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和协助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搞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宣传教育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和总结交流经验等项工作。

  七、有关学习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问题,可以直接同林业部、农业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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