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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信息使用契约(适用电信事业、信息公司、新闻媒体机构、广播电视事业业者、网际网络业者)」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4-12-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期(资)字第09300109310号

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兹为甲方供给乙方交易信息及其附属设备之使用,特依甲方「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信息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有关之规定,订立本契约,双方约定条款如左:

第一条 自本契约签订生效后,乙方有使用甲方提供交易信息之权利,并应遵守主管机关之有关法令及甲方「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相关章则、通函、公告之规定及缴付信息使用费及其它费用之义务。

自签约后,前项有关之法令、办法、章则、通函、公告规定事项如有修正,乙方应有配合遵守之义务。

第二条 甲方依本契约提供乙方之交易信息及软硬件设备,其著作权、所有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加以转接、再发放、复制、出借、出租或出售该交易信息予第三人,或将该交易信息及其装置设备加以改装、增添、扩充、删减、毁损或为其它一切之变更。如有违反,甲方得依「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或终止本契约。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用户不得将甲方之交易信息制成衍生性之商品或将之传送予第三人:若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契约。

第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发展处理交易信息有关之软硬件设备,惟为维护期货市场之健全及交易信息之安全时,甲方得限制之;且乙方对其自行发展处理后之交易信息内容应具有正确性,并自负完全法律责任。

乙方对于自行发展处理后之交易信息画面,应明显标示乙方名称或足资区别之服务标章,及本信息内容系经乙方处理提供之说明,并加注「信息来源:台湾期货交易所」字样。

为便于信息内容之管理,乙方同意无偿提供二台电子显示器予甲方,并于甲方向电信单位申请之线路完成后,即提供上述设备供甲方查询使用。

第四条 甲方得委托乙方设计软硬件,处理甲方提供之交易信息,乙方因此所发展设计之软硬件,其著作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均归甲方所有。

乙方担保其依据前项规定所发展设计之软硬件为其自有之创造,如有抄袭仿冒之情事,致甲方为第三人所追诉时,乙方有依甲方之请求协助甲方之义务;如甲方因诉讼之结果受不利之判决时,乙方应对甲方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此项损害赔偿并包括甲方所支出之诉讼相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提供乙方之交易信息内容以甲方「使用管理办法」附表所列传输项目为限。所列传输项目以外之信息,乙方须另行缴付费用。

甲方因业务需要或主管机关之指示有变更前项传输项目或其内容者,得随时以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之,乙方不得异议。

第六条 为甲方依本契约提供乙方交易信息,乙方应配合甲方之软硬件设备,与甲方之交易信息系统联机,并以甲方指定之方式及传输格式传送。

第七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契约时,乙方应缴交甲方新台币伍拾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本契约终止或解除时,经结清双方债权债务后,余额由甲方无息返还之。

第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依下列方式、范围传输交易信息:

□国内地区(方式:□数据专线(拨接线路、VPN)□卫星□网际网络(Internet)□期货语音□数据库网络查询系统□无线电叫人业务□电视信息□行动数据□行动电话□调频副载波□其它______)□海外地区以上勾选项目,如有异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作为本契约之一部分,乙方应依收费标准缴交应缴付之费用。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本契约所作之计算机联机,仅供传输本契约交易信息之用,乙方不得为其它目的而使用之。如有违反,甲方得课乙方新台二十万元违约金或终止本契约。

第一○条 乙方于传输使用交易信息时,有损害甲方之情事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一条 乙方同意依本契约开始传输信息后,倘发生交易信息传输中断事故,或联机传输设备无法正常作业之现象,不问其原因如何,乙方对于因不能利用交易信息所受之损害,不得向甲方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依甲方「使用管理办法」之规定,接受信息用户委托转接交易信息至信息用户处所。

第一三条 甲方得随时派员查核乙方交易信息使用处所,并得随时请求乙方会同甲方共同查核乙方信息用户之信息使用处所,乙方不得拒绝或规避,如有违反,甲方得依「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四条 甲乙双方因本契约之履行,而知悉对方业务之信息、情报或其他相关资料时,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漏予他人,或为其它不利于对方之行为。

乙方违反前项约定者,甲方得请求损害赔偿并得终止本契约。第一五条 若因天灾、地变、罢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它意外事故,致阻碍交易信息之正常传输者,甲乙双方不负违约之责任。

第一六条 甲方为发展交易信息系统之需要或依其它相关章则之规定,得于三个月前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第一七条 本契约存续期间,乙方如有解散、歇业、破产、重整、清算或进入调解程序等情事发生时,甲方得终止本契约。

第一八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交易信息使用之权利。如有违反,甲方得终止本契约。

第一九条 乙方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亦应遵守本契约之规定,如有违反,乙方应负同一责任。

第二○条 甲方之「使用管理办法」与其它相关章则、通函、公告之规定,乙方应善尽告知其信息用户遵守知悉之义务。

第二一条 本契约第一条第一项有关之法令、办法、章则、通函、公告规定事项均为本契约之一部份。

前项文件内容若有修正,甲方有告知乙方之义务。

第二二条 本契约有效期间二年,自签约日起算,期间届满双方如无反对之表示,得继续契约一年;续约期满,亦同。

第二三条 甲乙双方因本契约所生之争议,应依商务仲裁条例之规定进行仲裁。如因仲裁判断不成立而提起诉讼或撤销仲裁判断之诉,甲乙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二四条 本契约壹式二份,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立约人甲 方:台湾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地 址:台北市罗斯福路二段一○○号十四楼乙 方:负责人:地 址:

中华民国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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