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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2 生效日期: 1996-03-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国家统计局中共中央编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统字[1996]79号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以国发[1994]42号文批准国家统计局建立全国企业调查队,并强调指出: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帮助统计部门改善工作条件,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1995年8月7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中编办字[1995]130号文批准在全国建立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和210个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编制为7100人。
  为了尽快建立起全国企业调查队伍,顺利开展调查工作,现将组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
  企业调查队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国二、三产业中各种经济类型、各种经济规模的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开展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市场体系密切相关的快速专项调查;进行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登记工作,建立和管理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等。
                
  二、建制
  全国企业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直属的、行使统计调查行政职能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省--中心城市三级均设立相应的机构。
  国家统计局设立企业调查总队。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企业调查队,队内设处。
  在全国选择企业比较集中、企业经济活动有代表性的210个地(市)设立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副省级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在队内设处,其它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在队内设科。
               
  三、管理体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选中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的统计调查业务工作及机构、编制、省级企业调查队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经费由国家统计局拨付。其它事宜委托当地统计局代为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及选中的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必须按总队制定的统一调查方案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直接上报。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的调查资料应同时直接报送总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抄报当地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的调查资料在报送总队的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各级企业调查队的统计调查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保障,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被抽中企业的调查资料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按期如实上报,任何人不得拒报或修改。
            
  四、领导干部的配备和管理
  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配备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二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各配备队长一人,副队长二人。
  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各配备队长一人,副队长一人。
  各级企业调查干部的待遇参照农调队、城调队执行,其管理和任免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人字[1987]353号文件执行。
               
  五、人员编制
  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经中编办[1994]22号文批准编制92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和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事业编制共7100人。组建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3年内完成。1996年底以前,先建立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调查队和约70个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明后两年再逐步完成其余中心城市企业调查队的组建工作。编制配备由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年度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达。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人员配备逐步到位。
               
  六、人员来源
  各级企业调查队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主要从统计系统内从事统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中选调,同时接收国家统计局直属和联合办学院校及有关院校的部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也可以从统计系统外选调少量现职干部。
  按收应届毕业生和从统计系统外选调干部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标准,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进人计划,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招考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命题,省级统计局人事部门会同企业调查队组织实施,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录用。
               
  七、经费管理
  企业调查队是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中央统计事业费,由国家统计局向财政部编报预算,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暂按现行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国家确定的调查点以外增加调查点或在国家规定的调查内容以外增加调查内容的,所需人员编制、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解决。
           
  八、基本建设投资和物资供应
  各级企业调查队的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建设,分年实施。在未建成前,请各地人民政府给予安排解决,以满足组建企业调查队和开展企业调查工作的急需。
  各级企业调查队自组建之日起所购置的各类物资,均属国有资产,由企业调查队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批准,其他部门不得调走或占用。
               
  九、加强领导
  企业调查队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统计体系的需要建立的。企业调查工作涉及面广,调查对象众多,任务繁重,难度很大。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选中的中心城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各有关部门配合协作,使企业调查队尽快组建起来,顺利开展调查工作,发挥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选中的中心城市统计局要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企业调查工作,请求指示和指导。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经常性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企业调查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企业调查队建设成为一支精干高效、机动灵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统计调查队伍。
                         

19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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