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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长江三峡库区船舶防污染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交通部建设部
发布文号: 交海发[2003]114号

长江航务局,长江海事局,湖北省、四川省交通厅,重庆市交委,湖北省、四川省建设厅,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
  三峡水库蓄水在即,为做好三峡库区水域环保工作,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三峡水库正常蓄水发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航运公司、船舶及港口部门、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部门应严格遵守《水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及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保持船舶防污设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正常运行,落实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规程,做好长江三峡库区水域船舶防污染工作。

  二、海事部门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船舶废弃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各有关海事部门要积极向有关航运公司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在4、5月份开展一次船舶防污染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防污染设备、文书、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尽快纠正,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检查结束后要向交通部海事局总结汇报检查结果。

  三、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港口部门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废弃物接收设备。交通部门与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通过交纳垃圾处理费,做好船舶废弃物的接收及与城市垃圾处理系统的衔接,确保在今年6月1日三峡蓄水之前落实有关工作。

  四、沿江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沿江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和船舶垃圾进入城市垃圾系统的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审核批准后严格执行,保证船舶垃圾能及时回收。

  五、各有关海事部门要在三峡蓄水后继续抓好船舶防污染管理,切实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确保三峡水库正常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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