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30063973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主计处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计处处长之命,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业务。
第3条 本中心设四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作业设计组:信息业务整体规划、应用系统分析与程序设计、共享系统开发推广与教育训练等事项。
二、机器操作组:计算机操作、机房管理、数据备份、媒体管理、本府网络主干与对外通讯管理、资通讯安全管理等事项。
三、数据管理组:网站与网页建置管理、电子邮件管理、信息设备先期审议、信息教育训练及电子化业务协助推广建置等事项。
四、行政组:文书印信、采购业务、档案管理、研考业务、出纳业务、财产物品管理、办公处所管理及其它庶务。
第4条 本中心置组长、高级分析师、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组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及书记。
第5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中心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季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组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