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县政府儿童少年及妇女福利扶助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4 生效日期: 2004-06-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社儿字第093036790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四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社儿字第093036790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9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扶助生活上、经济上遭受困境之本县儿童、少年、妇女,协助其度过困境及改善生活环境,并促进其自立更生的能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扶助对象:

(一)列册有案之低收入户儿童。

(二)经本府安置家庭寄养之儿童。

(三)凡设籍本县未满十八岁之儿童少年,其本人无工作能力且未获政府其它项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费收容安置,其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一.五倍,且其不动产(房屋评定价值、土地公告现值)合并不超过六五○万元或利(股)息不超过一万八仟元,其中利(股)息之额度得由本府按当年度台湾银行公告之存款利率,比例调整之,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养父母双亡监护人无力抚育者。

2.父母、养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达六个月以上,另一方无力抚育者。

3.父母、养父母离异,而负教养责任之一方无力抚育者。

4.父母、养父母一方因重病、伤病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难无力抚育者。

5.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少年有虐待、遗弃、押卖、强迫从事不正常职业或其它滥用亲权行为,经主管机关委托亲属家庭收容者。

6.未经认领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无力抚育者;或虽经生父认领,实际由生母独立扶养照顾,而生母无力抚育者。

(四)特殊境遇妇女设籍本县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之妇女,其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五倍,且其不动产(房屋评定价值、土地公告现值)合并不超过六五○万元或利(股)息不超过一万八仟元,其中利(股)息之额度得由本府按当年度台湾银行公告之存款利率,比例调整之,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踪者。

2.因夫恶意遗弃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经判决离婚确定者。

3.因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它犯罪受害而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或律师诉讼费用者。

4.因遭强制性交、诱奸受孕之未婚妇女,怀胎三个月以上至分娩二个月内者。

5.单亲无工作能力或虽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疾病或为照顾子女未能就业者。

6.夫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执行中者。

本项第五目所称之单亲系指独立扶养十八岁以下之子女,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离婚或夫死亡者。

(2)未婚所生子女未经生父认领者。

(3)夫失踪经向警察机关报案满六个月者。

(4)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判决确定,尚在执行中者。

本款第五目所称无工作能力,系指六十五岁以上,所称照顾子女未能就业,系指照顾六岁以下儿童或六岁以上至十八岁以下重病(身障)之子女。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收入未符合前述条件者,其每月收入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且未超过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五倍者,得经本府社工员或乡镇市公所查证有须扶助之事实后酌予补助。

(五)未满二十岁未婚怀孕至分娩二个月者。

其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未超过台湾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一.五倍,且其不动产(房屋评定价值、土地公告现值)合并不超过六五○万元或利(股)息不超过一万八仟元,其中利(股)息之额度得由本府按当年度台湾银行公告之存款利率,比例调整之。

(六)与本县县民办理结婚登记之大陆配偶及外籍配偶,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四款各目情形之一者,于尚未取得本国国籍前,经本府各区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员项目评估,确有需要紧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设籍本县暨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之限制。

三、扶助项目:

(一)紧急生活扶助

1.扶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四款各目及第二点第五款者、第六款者。其符合第四款第三目并经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简称家防中心)或发生地家防中心社工员项目评估者不受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之限制。;另符合第六款者经由本府各区域中心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员项目评估,确有需要紧急生活扶助者,不受设籍本县之限制暨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之限制。

2.扶助标准:按当年度低收入户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一倍核发,每人每次补助三个月为原则,同一个案以补助一次为限。

(二)法律诉讼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四款第三目而无力负担诉讼费用者,但经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简称家防中心)或发生地家防中心社工员项目评估者不受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二.五倍之限制。

2.补助标准:最高补助新台币五万元,同一案以补助乙次为限。

(三)伤病医疗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四款各目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本人及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子女参加全民健保,最近三月内自行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新台币五万元,无力负担且未获其它补助或保险给付者。

(2)未满六岁之子女,参加全民健保,无力负担自行负担之费用者。

2.补助项目:以疾病、伤害之医疗为限,不含义肢、义眼、义齿、配镜、镶牙、整容、整形、病人运输、指定医师、特别护士、指定药品材料费、挂号费、疾病预防与非因疾病而施行预防之手术或节育结扎,以及住院期间之看护费、指定病房费。

3.补助标准:

(1)本人及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子女参加全民健保,最近三月内自行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新台币五万元之部份,最高补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二万元。

(2)未满六岁之子女,参加全民健保,在健保特约之医疗院所接受门诊、急诊及住院诊治者,每人每年最高补助新台币十二万元。

(四)儿童少年生活扶助

1.扶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一、二、五、六目者之十五岁子女。

2.扶助标准:每名子女每月补助新台币一、四○○元整。

(五)儿童托育津贴

1.补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一款之子女就读本县公私立幼稚园、托儿所者;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二、三款及第四款第一、二、五、六目之子女就读本县公私立托儿所者。

2.补助标准:每名儿童每月补助新台币一、五○○元整,每学期最高补助九、○○○元整;但实际缴费额未达一、五○○元,依其实际缴费额补助之,与幼教券不得重复领取。

(六)儿童幼教津贴

1.补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四款第一、二、五、六目之子女就读本县公私立幼儿园者。

2.补助标准:每名儿童每月补助新台币一、五○○元整,每学期最高补助九、○○○元整;但实际缴费额未达一、五○○元,依其实际缴费额补助之,与幼教券不得重复领取。

(七)子女教育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四款各目,其子女就读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者。

2.补助标准: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之学杂费百分之六十。

有关子女教育补助依教育部颁定之公私立高级中等学校特殊境遇妇女子女教育补助费实施要点办理,由申请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就读学校申请。

(八)创业贷款补助

1.补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四款第一、二、五、六目之特殊境遇妇女。

2.补助标准:补助贷款壹百万元之百分之六利息。

有关创业贷款依行政院劳委会补助规定办理,由申请人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各地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四、本要点申请程序及表格由本府另订之。

五、本要点所称政府当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以内政部公布之资料为准,台湾地区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之计算,以行政院主计处公布最近一年度之资料为准。

六、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以事实发生于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后之案件为限,惟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以前发生者,则依据本县办理妇女福利补助实施计画办理。

七、申请扶助项目不以单一项目为限,但依其它法令规定取得生活扶助给付或安置者,不予重复扶助,但其它生活扶助或给付低于本要点补助标准者,得补助其差额。经查知重复或溢领相关扶助,本府即停止该项补助并予追缴。

八、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府每年编列预算支应。

九、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