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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6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5]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5年12月26日
海口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
  专利资助实行无偿资助。
  专利实施资助择优扶持本市范围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或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项目,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外国专利申请,重点支持本市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示范工程的项目的原则。
  第三条 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从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管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可以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情况予以调整。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提出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
  (二)自本办法施行后获得授权的专利;
  (三)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低于本办法最高资助的,差额部分可申请本办法的资助;
  (四)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助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含在本市对专利项目进行投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二)专利为有效的发明专利;
  (三)该专利已在本市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已在全国发明展上获得金奖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
  第六条 资助资金发放的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
  (一)在国内申请专利的,在申请阶段的费用(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优先要求费、专利登记、印刷、印花税、附加费)给予全额资助。
  (二)外国专利申请资助
  每一件申请6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申请同一件专利的,资助最多不超过两次。均以转帐支票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三)对已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大贡献的,视具体情况最高可资助专利授权后头5年年费。
  (四)职务发明由资助申请人开具收据后,以转帐支票的形式支付;非职务发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形式支付。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口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1份(从海口科技信息网上下载,网址:http//www.hksti.gov.cn);
  (二)专利证书(中国专利)、受理通知书(外国专利)、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
  (三)缴纳专利费用的原始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代办处出具);
  (四)属于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利权人属2人以上的,须提交其他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他人代办资助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时还须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1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专利资助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管理,使其在专利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全部追回已资助的费用,并对其以后的专利资助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的专利资助项目,每半年在海口市科技信息网上对外集中公告,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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