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都三字第0930029768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都三字第0930029768号公告修正发布全文5点;并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生效
一、本规定依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作业程序简化规定第二点订定之。
二、本市都市设计审议地区之审议授权范围依本规定办理。但各都市设计审议地区已订定授权范围规定、本市公共工程及公共建筑及都市计画说明书等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三、本市都市设计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除以下审议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外,授权由干事会审议。
(一)基地面积达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六层(含)以上建筑物。
(二)引用相关容积奖励规定之申请案件。
(三)高度在五十公尺(含)或楼层在十六层(含)以上之建筑物。
(四)建筑基地临接宽度二十公尺(含)以上道路,且基地面积达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申请案件。
(五)其它授权干事会审议范围,经干事会审议决议须提送委员会审议案件。
(六)其它依规定或指定须提送委员会审议之特殊案件。
但住宅、集合住宅、店铺、店铺集合住宅等类似使用建筑物无引用相关容积奖励规定者,其基地面积在2000平方公尺(含)以下或楼层数在十二层(含)以下无设置紧急用升降机申请案者申请案授权由干事会审议。
四、依本规定或相关规定授权由干事会审议通过之申请案,由主办单位汇整后提请委员会备查。
五、授权案件之审议及作业依高雄市都市设计审议作业程序简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