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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前提和条件。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煤矿安全生产和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当前,要集中精力,结合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把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和深化各项安全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并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和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核心是责任制。各级各部门都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把健全落实县(市、区)、乡(镇),特别要把乡(镇)一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乡(镇)、村、村民组,企业要落实到车间(区、队)、班组、操作人员,机关要落实到处(科)、室,并严格兑现奖惩。未按要求完成的,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责任,缴纳责任金。上缴的责任金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和改善安全生产设施。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全面保障安全生产。

  三、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60号文件精神,对本地区目前仍存在的必须按照“四个一律关闭”原则关闭的小煤矿及其他无证非法煤矿立即组织进行全面清理,实施炸封。该项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地要在将清理炸封情况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公室。
  各地待验收的煤矿要抓紧进行整改,按省整治办规定的时间上报省整治办进行验收。经省整治办组织复查验收合格的煤矿,换发有关证照,持证生产;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吊销有关证照,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逾期未按规定上报的,视为整治不合格矿井,不再予以验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关闭。
  国有煤矿要把 “一通三防”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要逐矿进行通风系统自查、核定,在自查核定的基础上确定通风系统整改方案,合理确定系统内的生产布局;尚未安装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必须在2003年内安装和完善,逾期未达要求的,矿井停产整顿;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认真编制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和措施,把区域性防治措施放在首要位置予以落实,同时必须在年内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落实区域性预抽和生产过程中的抽放方案和措施。要加强质量标准化和技术管理等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调度协调指挥系统,完善和优化协调指挥机制,实现煤矿井下生产活动有责、有序、协调、安全。要结合《贵州省大中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及标准》进行深化整治,把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作为继续深化整治的重点,年内完成评估。
  乡镇煤矿的深化整治要结合《贵州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办法》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一是要狠抓“一通三防”管理,完善“一通三防”设施和装备,增强矿井综合防灾抗灾能力。年内所有矿井必须完成瓦斯等级鉴定。今年9月底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完成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并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好人员培训、筹备和建立好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辖区内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未按规定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矿井,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二是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评估。按照贵州煤监局统一部署,力争今年完成评估。三是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单一通风系统内,属低瓦斯矿井的,井下布置不得超过一个采面、两个掘进面;无采面的,掘进面不得超过三个。属高瓦斯矿井的,井下布置不得超过一个采面,一个掘进面;无采面时,掘进面不得超过两个。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四是认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分析。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矿井防治水害方案,配备专用探防水设备,落实探防水措施,强化防水隔水煤柱的保护和管理。矿井防治水害方案要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县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各矿井认真落实。要严惩矿井越界开采行为,因越界开采造成事故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关闭矿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加快推进技术和管理进步,推广正规采煤方法,推进支护改革。培育中介服务机构,向煤矿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促进乡镇煤矿健康成长。六是制定煤矿项目法人准入管理办法,提升业主办矿素质,降低生产建设中的安全风险,提高安全办矿水平。
  要将加强农村家庭生活用煤管理作为深化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现正规办矿、安全办矿。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采取措施,安排和解决好农村家庭生活用煤问题。
  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全省煤矿综合教育培训体系,努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素质。重点抓好煤矿业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的强化培训。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要借助高等院校的师资、教育设施等资源优势,严格培训标准,提高培训质量,切实把好煤矿业主、矿长、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质量关。今年内完成培训矿长不少于800人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考核、发证率达到100%。各地、州、市煤炭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安全培训中心要加强机构和师资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投入,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履职素质,持证上岗。各煤矿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尤其是班前会和安全活动等形式,扎扎实实做好全员教育培训工作。今后,凡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持证的,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培训主管部门要制定对持证人员的履职监管办法,严格监管,严格考核。
  加大对煤矿的安全投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必需的安全装备和设施到位。省属国有煤矿要管好用好国补安全技改资金和企业配套资金,主要用于矿井的“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地方国有矿、乡镇煤矿和其他煤矿,要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51号)的规定,足额提取、分级解缴维简费,按照《贵州省煤矿维简费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安排使用。为保证维简费不被截留或挪用,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企业进行检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定期会同相关单位对全省维简费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违规现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二)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工作。非煤矿山的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并经验收合格后,持证生产。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和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按要求今年内完成。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
  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作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的重点,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理的协同配合。营运性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要吊销驾驶员客运车辆准驾证和从业资格证,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不适宜通行大客车的道路,公安、交通部门共同研究调整运力结构,改为小型客车经营。严格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杜绝买卖驾照行为。在开展以提高交通法规意识、安全意识、职业道德素质为核心内容的客运车辆驾驶员专项教育活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对非职业性、营运性驾驶员的教育。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安委办要组织做好长途客运车辆行车记录仪的安装工作,凡在高速、高等级公路上行驶的和超长途(800公里)行驶的客运车辆以及新申请进入客运市场的客车必须配置行车记录仪。对未按规定安装行车记录仪的客运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年审。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点)的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287处道路黑点今年要完成治理工作。对位于坡道、弯道路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骑路镇”和“马路市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进行整治,采取措施,在今年内予以改道或搬迁;对位于平直路段,道路通行条件较好的“骑路镇”和“马路市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其作为第二批整治对象,采取措施在2004年底前予以改道或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或改道的,要在进出口处设置或增设警示标志、标牌,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赶场天派安全员值守,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抓好“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村寨”和“平安大道”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对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措施,督促当地农机、公安等部门加大管理和整治力度,严禁农用车、拖拉机违章载人。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下大气力整顿公路运输秩序。要进一步加强超限运输整治工作,加大对超载车辆的查处力度,把好超限运输车辆的入口关和入境关,依法对严重超限运输车辆实行卸载,按标准追收公路损害赔(补)偿费。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海事机构要加强乡(镇)船舶监管工作。继续由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安排部分补助资金,对渡口船只进行更新改造,三年内完成渡口船只更新改造工作。同时,加强渡口设施整治和渡口船只营运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农村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无证营运、驾驶,严禁超载,确保渡运安全;加大对货船、渔船和农村自用船等非客船载客打击和取缔的力度。当前重点做好乌江干流实施“单机改双机”,两江一河实施“客货分载”,清水江实施“木质改钢质”和“单机改双机”工作。
  (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进一步完善城镇消防规划,加大投入完善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3)89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限期整顿,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和关闭。
  (五)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
  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逐步开展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要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尤其是加油站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达不到条件的,要予以停产整顿或关闭。
  (七)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严格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取得《贵州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后,持证施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整治,要按照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的要求,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四、加大事故查处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要认真追究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小煤矿整治不力的,要按照国办发(2003)58号文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一次死亡1一2人事故的,停产整顿;一次死亡3一9人事故的,吊扣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性质严重的,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1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矿井,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矿井;15万吨/年以上能力的,吊销生产许可证,停产整顿。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尽职尽责地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各主要产煤地政府,要新增职数配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职领导。年产原煤1千万吨以上的地、州、市,要配专职副专员(副州长、副市长),年产原煤1百万吨以上的县(市、区),要配备专职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年产原煤30万吨以上的乡(镇),要配备专职副乡(镇)长。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建设,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办发(2003)58号文、国办发(2003)60号文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3)15号)精神,尽快组建省、地(州、市)、县(区、市)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各级安委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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