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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1 生效日期: 2003-03-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3〕6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停止执行2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的第129项至第154项)。其中第136、137和139项的设定依据有误,应为:《贷款证管理办法》(银发(1995)322号);第142项的设定依据有误,应为:《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

 二、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总行将逐步清理有关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通知的要求,认真处理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的衔接问题,防止管理脱节,密切关注并及时报告取消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后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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