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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物价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在发包承包中的价格行为,制止发包人不合理的压价和勘察人或设计人之间的恶性竞争,以促进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市场的形成,保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质量,维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布人、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的价格行为进行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依照国务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价格秩序的要求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规定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规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及以上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其价格的基准价应为2002年版《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价格浮动幅度为上下20%。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调整价格幅度为上浮0-+25%范围。

  三、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含国外及港澳台投资商、勘察人、设计人、政府监督部门及有关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发包、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承包文件(含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规对价格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价格违反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见附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其工程勘察设计价格不应低于成本价。

  四、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发包承包中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
1、发包人、勘察人、设计人、中介机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
2、(发包人、中介机构)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依据《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3、(承包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定。依据《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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