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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15 生效日期: 1991-04-1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1988年以来,根据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设置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进行了充实整顿工作。经过3年的努力,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一定改善,学校布局、层次科类结构得到不同程度的调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所提高。根据限期整顿的要求和确定的工作计划,我委定于1991年底开始对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工作进行验收,现就验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验收工作目的
  (一)检查1988年至1991年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充实整顿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调整,使绝大多数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治理整顿期间规定的要求,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总结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基本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二、验收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研究分析现有普通高等学校布局和办学情况基础上,提出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汇报组织实施具体方案的情况。
  (二)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务院发布的《设置条例》规定标准的学校,应按照《设置条例》规定的各项标准,逐步充实加强办学条件。考虑到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普通高等学校的现状,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合理布局、使学校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条例》规定标准的工作,在1995年前拟分两步完成。治理整顿期间,普通高等学校在师资和校舍方面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配备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和学生人数相适应、能基本满足教学要求的合格教师。本科院校,其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专任教师总数不低于100人;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其副教授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5%,专任教师总数不低于60人。
  2.具备能基本满足教学和生活需要的校舍。本科院校按在校生1000人以上、高等专科学校按在校生600人以上容量计算的生均校舍不低于28平方米,短期职业大学按在校生600人以上容量计算的生均校舍不低于22平方米。
  (三)普通高等学校的布局、层次结构不合理,科类比例不协调,人才需求少办学规模大和办学方向不明确,毕业生分配困难的状况是否得到了改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明显提高。

  三、验收工作程序
  (一)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设置条例》和本通知要求,先组织力量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充实整顿和布局调整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学校的办学条件逐项进行检查、核实,写出自查报告,于1992年1月底之前报国家教委。
  (二)国家教委在各地区、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普通高等学校充实整顿和结构布局调整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检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于1992年9月1日前通知各地区、各部门。
  (三)对学校办学条件的审核意见分为通过和暂缓通过二种。审核通过的学校,是指办学条件已达到治理整顿期间工作要求的学校;暂缓通过的学校,是指办学条件尚未达到治理整顿期间工作要求的学校。
  (四)充实整顿工作验收结束后,国家教委将于1992年底之前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对审核通过的学校,列入公布的名单;对审核为暂缓通过、但在公布名单前完成了充实整顿工作的学校,经审核也可列入公布的名单;届时充实整顿工作仍不能完成的学校,不列入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凡未列入公布名单的普通高等学校将不安排招生,原则上应予撤消。对其中布局合理、主管部门正采取切实充实加强措施,并能够在短期内使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学校,可暂时保留建制;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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