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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0 生效日期: 1993-09-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税检[1993]65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京检发[1993]42号《转发高检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今后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工作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执行。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精神,对加强我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税收工作的有力支持,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执行。
  二、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要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征管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切实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共同搞好工作。要充分发挥税务检察室的作用,各分局要给检察室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充实配备得力干部,并切实加强对检察室工作的领导。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当前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1993年9月20日 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发高检院关于加强查处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口退税犯罪案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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