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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承销商评估报告应行记载事项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中证商电字第0930002467号

壹、为划一证券承销商办理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案件之评估作业,暨强化承销商之功能,特制定本评估报告应行记载事项要点。

壹之一、除受托机构公开招募受益证券及特殊目的公司公开招募资产基础证券承销案件、受托机构募集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外,承销商辅导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应依本要点规定办理。

贰、承销商之评估报告应依下列原则编制:

一、承销商评估报告所记载之内容,必须详实明确,文字叙述应简明易懂,必要时得附图表说明,并不得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且应兼顾时效性。

二、承销商评估发行人之申报(请)案件时,应采用必要之辅导及评估程序(包括实地了解公司之营运状况,与公司董事、经理人、及其它相关人员面谈或举行会议,搜集、整理、查证、比较分析相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程序等),以获得足够及适切之资料,作为撰拟评估报告之依据,并表示具体之评估意见。

承销商应就其依照本要点办理之经过,确实作成纪录,连同其所得之有关资料文据,汇订为工作底稿,该工作底稿应依下列原则编制及保管:

(一)工作底稿应求完整,具适当之明细数据,并加目录索引为有系统之编订。

(二)工作底稿应明确记载已实施之评估程序及其所达成之结论。

(三)评估人员及相关复核督导人员应于工作底稿签名,以明责任。

(四)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五年,以供查考。

三、承销商于提供发行人过去年度之财务业务资料时,应加列申报(请)年度最近一季之财务数据,并注明其为会计师查核签证(核阅)数或自编结算数。

四、承销商得视发行人所营事业性质,委请在技术、业务、财务等各方面具备专业知识及丰富经验之专家,就发行人目前营运状况及本次发行有价证券后之未来发展,进行比较分析,并本独立公正立场出具审查意见,俾利评估。

如委请专家出具审查意见时,应评估专家之专业资格、其技术及能力是否足以信赖及其客观性;采用专家审查意见作为评估依据时,应评估专家所用数据之来源及所用之假设或方法是否适当与其前后一致性。专家之审查意见仅作为承销商出具评估报告之参考,不宜于评估报告中提及,承销商仍应就专家之审查意见及其它所搜集足够适切之左证文据综合评估并出具具体结论,并确实负起最终之评估责任。

五、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之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公开说明书刊印日前,发行人发生证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各款规定之事项,均应一并揭露并评估其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之影响。

六、承销商评估报告依规定应行记载之事项,应全部列入,并编制目录、页次。如无应行评估事项或依规定得免评估者,则在该事项之后,加注「无」或「不适用」。

七、本要点所称上柜公司,系指股票已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以下简称柜台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审查准则第三条或第三条之一规定核准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者。

叁、现金增资发行新股(含附认股权特别股)、发行转换公司债、普通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应载明或评估下列事项:

一、承销商总结意见,至少应分为二段,第一段说明发行人本次申报(请)募集有价证券之种类、程序、承销商所采用之辅导及评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据。第二段说明承销商对于本次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是否符合「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及相关法令规定暨其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及必要性、资金运用计划、预计进度及预计可能产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所表示之意见(格式如附表一之一、附表一之四)。发行人如发生足以影响有价证券募集与发行之情事者,应于前二段之间,增列中间段,将有关之重要事实,作扼要说明。

二、对发行人公开说明书编制内容搜集资料,就总体经济、资本市场、发行公司所属行业、财务业务状况等方面列示其营运风险。(发行普通公司债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评估)

三、就发行人下列业务财务状况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发行普通公司债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评估)

(一)业务状况:

1.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财务报表日止主要销售对象及供应商(年度前十名或占年度营业收入净额或进货净额五%以上者)之变化分析–应列明最近三年度主要销售对象之名称、金额及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主要销售对象变化情形之原因并分析是否合理,是否有销售集中之风险,并简述该公司之销售政策;最近三年度各主要供货商名称、进货净额占当年度进货净额百分比及其金额,并分析最近三年度主要供货商之变化情形(格式如附表二、三)。但因契约约定不得揭露客户名称或交易对象如为个人且非关系人者,得以代号为之。(发行普通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免评估)

2.最近二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发行人本身及合并财务报表应收款项变动之合理性、备抵呆帐提列之适足性及收回可能性之评估,并与同业比较评估。

3.最近二年度及本年度发行人本身及合并财务报表存货净额变动之合理性、备抵存货跌价损失与呆滞损失提列之适足性评估,并与同业比较评估。

4.发行人最近三年度之业绩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财务报表日止之业绩概况–

(1)列表并说明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财务报表日止营业收入、营业毛利及营业利益与同业比较情形(格式如附表四)。

(2)列表并说明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财务报表日止以「部门别」或「主要产品别」之销货收入、销货成本及销货毛利之变化情形是否合理(格式如附表五)。

(3)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财务报表日止营业收入或毛利率变动达二○%以上者,应做价量分析变动原因,并叙明是否合理(格式如附表六)。

5.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销商评估报告出具日止,发行人与关系人交易之评估(发行普通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免评估)–

(1)发行人与关系企业公司间业务交易往来情形,以评估其有无涉及非常规交易情事,如属发行人销货予关系企业者,则再评估发行人之授信政策、交易条件、款项收回、所售产品关系企业后续投入生产或再销售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规,其差异之原因及合理性。

(2)发行人与同属关系企业公司之主要业务或产品(指最近二个会计年度均占各该年度总营业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有无相互竞争之情形。

(二)财务状况:

1.应列明发行人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经会计师核阅或查核签证财务报告之损益状况及财务比率,并作变动分析与同业比较(格式如附表七、八)。

2.最近三年度及申请年度截至最近期财务报表日止背书保证、重大承诺及资金贷与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资产交易之情形,并评估其对公司财务状况之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三年度资金募集及每股盈余变化情形。(发行普通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免评估)

4.发行人其它特殊财务状况。

四、就发行人前各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计划之执行情形搜集资料,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发行普通公司债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评估)

(一)前各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计划尚未完成者之执行状况,如执行进度未达预计目标者,应再具体评估其落后原因之合理性、对股东权益之影响及是否有具体改进计划。

(二)前各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计划如经重大变更且尚未完成者,应说明其变更计划内容、资金之来源与运用、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效益。

(三)计划实际完成日距申报(请)时未逾三年之前各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计划已完成者之原预计效益是否显现,如执行效益未达预计目标者,应具体评估其原因之合理性及对股东权益之影响。

(四)最近一年内未确实依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四款至第九款及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海外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者。

(五)曾发行公司债或举借长期债务者,是否均如期还本付息,其契约对公司目前财务、业务或其它事项之重大限制条款,并说明最近三年度有无财务周转困难情事。

五、除发行普通公司债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之适法性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是否有「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列之情事(格式如附表九),如有,则应就其事项性质依附表九之一中所列事项详与评估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之影响及是否影响本次有价证券募集及发行?(发行普通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免评估)

(二)是否有「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七条及第八条所列之情事(格式如附表十、附表十一)。

(三)采行总括申报制发行公司债者,是否符合「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之情事。(格式如附表十二)

(四)是否符合本公会「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规定。

(五)列明最近三年度之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及红利之分派与员工承购现金增资股份等情形,及未来股利发放政策是否依主管机关规定办理。

(六)列明对公司是否依据「上市上柜公司治理实务守则」执行及「公开发行公司年报应行记载事项准则」相关规定办理公司治理信息揭露之评估意见。

(七)法令之遵循及对公司营运影响─承销商得洽律师对发行人、董监大股东、负责人及经营阶层就下列等事项出具意见后,依据其意见承销商评估对公司营运影响及因应之道,并说明影响本次募集与发行案件之因素:

1.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三项及第四项、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及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四规定,且无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之情事。

2.是否有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情事。

3.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察人、持股比例达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东、负责人、总经理或实质负责人与从属公司最近三年度至刊印日止系属中之重大诉讼、非讼或行政争讼事件(发行普通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免评估)。

4.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监察人、负责人、总经理或实质负责人最近三年度至刊印日止是否经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5.发行人目前仍有效存续、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销契约、技术合作契约、工程契约及其它足以影响投资人权益之重要契约。(发行普通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免评估)

6.重大劳资纠纷或污染环境事件。

7.资金用途须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同意者,其核准之附带事项是否有影响本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之情事?(发行普通公司债及交换公司债者,免评估)

六、除发行普通公司债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计划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搜集资料,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本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资金运用计划、预计进度及预计可能产生效益是否具有合理性?

(二)分析比较各种资金调度来源对发行人当年度每股盈余稀释、财务负担、股权之可能稀释情形及对现有股东权益之影响。发行人如办理「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六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之案件,得仅就发行新股对当年度每股盈余稀释情形进行评估。

(三)本次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资金计划如用于转投资、偿债、充实营运资金、购买营建用地、支付营建工程款、购买未完工程并承受卖方未履行契约者,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一)本次增资计划如非以现金出资时,其出资金额之合理性及取得资产之必要性。

(四)本次增资计划如并同减资计划办理者,应就下列事项评估其可行性与合理性:发生亏损原因、改善计划、减资对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之影响,暨若计划引进新经营团队或与他公司进行策略联盟,对发行人营运及获利改善情形。减、增资之计划内容。减、增资前后对发行人每股净值及每股盈余之影响。发行人系非受产业或景气影响产生亏损,是否已依规定委托会计师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项目查核?是否就所列缺失提出改善措施及其执行情形?

(五)以低于票面金额办理现金发行新股者:应评估未采用其它筹资方式之原因及其合理性、发行价格订定方式及对股东权益之影响。

(六)发行人向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申报(请)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发行办法依规定采弹性订定方式者,是否已评估左列事项:

1.已上市(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认股,采公开申购配售方式办理承销者,应载明暂定发行价格及因市场变动实际发行价格须依「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调整,并叙明募集资金不足时之处理或募集资金增加时之资金用途及预计效益,及其适法性及合理性。

2.已上市(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经股东会已决议原股东全数放弃优先认购,采全数询价圈购或竞价拍卖方式办理承销者,应载明暂定发行价格、股数区间及因市场变动实际发行须依「承销商会员辅导发行公司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自律规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调整,并叙明募集资金不足时之处理或募集资金增加时之资金用途及预计效益,及其适法性及合理性。及暂定发行股数区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之情事。

3.以现金增资发行普通股申请初次上市(柜)」案件向金管会申报(请)」案件时应以合理之方式订定暂定价格,并叙明实际发行价格如有变动,导致募集资金不足时之处理或募集资金增加时之资金用途及预计效益,其适法性及合理性。

4.公司债未足额发行者,需就募集资金不足时之处理方式之合理性予以说明。

七、就本次附认股权特别股发行及认股办法之下列各款之合理性及对原股东及附认股权特别股持有者权益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发行及认股办法如未有下列条款者,请注明「无」)

(一)发行价格、认股价格及每单位认股权可认购股数之订定方式。

(二)认股年度股息及股利之归属。

(三)收回或赎回条款。

(四)限制条款。

(五)认股价格及认股比例之调整。

(六)履行认股义务方式。

(七)股款缴纳方式。

(八)其它重要约定事项。

八、就本次公司债发行(及转换)办法之下列各款之合理性及对原股东及转换公司债持有者权益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发行办法(及转换)如未附有下列条款者,请注明「无」)

(一)发行价格及转换价格之订定方式。

(二)殖利率。

(三)转换年度债息及股利之归属。

(四)收回或赎回条款。

(五)债券持有人之卖回权利。

(六)限制条款。

(七)转换价格之调整。

(八)履行转换义务之方式(发行新股或交付已发行股份)。

(九)其它重要约定事项。

九、就本次附认股权公司债发行及认股办法之下列各款之合理性及对原股东及附认股权公司债持有者权益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发行及认股办法如未附有下列条款者,请注明「无」)

(一)发行价格、认股价格及每单位认股权可认购股数之订定方式。

(二)殖利率。

(三)认股年度债息及股利之归属。

(四)收回或赎回条款。

(五)债券持有人之卖回权利。

(六)限制条款。

(七)认股价格及认股比例之调整。

(八)履行认股义务之方式。

(九)股款缴纳方式(以现金或本公司债抵缴)。

(十)其它重要约定事项。

十、就本次交换公司债发行及交换办法之下列各款搜集资料,说明其查核程序及其实际情形:(发行及交换办法如未附有下列条款者,请注明「无」)

(一)发行人持有交换标的之年限。

(二)发行价格及交换价格之订定方式。

(三)殖利率。

(四)交换年度债息及股利之归属。

(五)收回或赎回条款。

(六)债券持有人之卖回权利。

(七)限制条款。

(八)交换价格之调整。

(九)请求交换之程序及给付方式。

(十)交换标的之保管方式。

(十一)其它重要约定事项。

十一、就本次发行公司债债权确保情形(列明有无担保、担保品种类与价值等)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其实际情形,如为经信用评等机构评等者,取得其相关项目及评等结果。

十二、就本次转换公司债设算理论价值之下列各款因素搜集资料,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发行及转换办法如未附有下列条款者,请注明「无」):

(一)票面利率。

(二)发行年限。

(三)转换价格。

(四)转换期间。

(五)转换价格重设。

(六)卖回权。

(七)公司赎回权。

(八)折现因子之各内含因素(流动性贴水、债信风险等)。

(九)股价年报酬率之标准差。

(十)计算认股权证所参考之股价。

(十一)其它决定发行价格之因素。

十三、就本次附认股权公司债设算理论价值之下列各款因素搜集资料,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公司债发行及认股办法如未附有下列条款者,请注明「无」)

(一)票面利率。

(二)发行年限。

(三)认股价格。

(四)行使期间。

(五)认股价格重设。

(六)卖回权。

(七)公司赎回权。

(八)折现因子之各内含因素(流动性贴水、债信风险等)。

(九)股价年报酬率之标准差。

(十)计算认股权证所参考之股价。

(十一)其它决定发行价格之因素。

十四、发行普通公司债采洽商销售方式配售者,应依附表十二之一办理。

十五、就发行人其它必要补充说明事项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肆、合并增资发行新股者,应载明或评估下列事项:

一、参、一之规定,于合并增资发行新股准用之。

二、就被合并公司下列业务财务状况及合并后对发行人业务财务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销商评估报告出具日止被合并公司与同属关系企业公司间业务交易往来情形。

(二)被合并公司其它特殊财务状况。

三、承销商得就本次合并增资发行新股之适法性洽请律师表示意见,依据其意见承销商评估对公司营运影响及因应之道,并说明影响本次募集与发行案件之因素:

(一)本次合并增资发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三百十六条、第三百十七条之一规定,且无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之情事。

(二)本次合并增资发行新股是否符合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交所)营业细则第五十一条或柜台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三)本次合并增资发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规定。

(四)就被合并公司,参、五、(七)、3、5、7于合并增资发行新股准用之。

(五)参、五、(一)之规定,于合并增资发行新股准用之。

(六)参、五、(二)之规定,于合并增资发行新股准用之。

四、就本次合并增资发行新股之合理性及合并后对发行人之影响搜集资料,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本次合并之目的、程序及其合理性。

(二)本次合并计划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合并预计进度之合理性。

(三)说明本次换股比率之订定方式及其依据,并评估其合理性。

(四)发行人合并后财务、业务、人员及信息等方面之整合计划,暨其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就研发、技术、产能及销售获利能力等方面评估合并后三年对发行人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之影响与预计效益,暨其合理性。

肆之壹、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者,应载明或评估下列事项:

一、参、一之规定,于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准用之。

二、就被受让公司下列业务财务状况及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后对发行人业务财务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销商评估报告出具日止,被受让公司与同属关系企业公司间业务交易往来情形。

(二)被受让公司其它特殊财务状况。

三、承销商得就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之适法性洽请律师表示意见,依据其意见承销商评估对公司营运影响及因应之道,并说明影响本次募集与发行案件之因素:

(一)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且无第二百七十条之情事。

(二)就被受让公司参、五、(七)、3、5、7于受让发行新股准用之。

(三)参、五、(二)之规定,于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准用之。

四、就本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之合理性及本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后对发行人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本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之目的、程序及其合理性。

(二)本次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预计进度之合理性。

(三)说明本次换股比率之订定方式及其依据,并评估其合理性。

(四)就研发、技术、产能及销售获利能力等方面评估受让他公司股份发行新股后三年对发行人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之影响与预计效益,暨其合理性。

肆之贰、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者,应载明或评估下列事项:

一、参、一之规定,于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准用之。

二、就被收购公司或被分割部门下列业务财务状况及进行收购或分割后对发行人业务财务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销商评估报告出具日止,被收购公司或分割部门与同属关系企业公司间业务交易往来情形。

(二)被收购公司或被分割部门其它特殊财务状况。

三、承销商得就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之适法性洽请律师表示意见,依据其意见承销商评估对公司营运影响及因应之道,并说明影响本次募集与发行案件之因素:

(一)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是否符合企业并购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三条及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情事。

(二)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是否符合证交所营业细则第五十一之二条或柜台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第十六之三条规定。

(三)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是否符合公平交易法规定。

(四)就被收购公司或被分割部门,参、五、(七)、3、5、7于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准用之。

(五)参、五、(二)之规定,于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准用之。

四、就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发行新股之合理性及进行收购或分割受让后对发行人之影响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之目的、程序及其合理性。

(二)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计划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进行收购或分割受让预计进度之合理性。

(三)说明本次以营业或财产作价之评价方式、结果、换股比率之计算方式及依据,并评估其合理性。

(四)发行人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后财务、业务、人员及信息等方面之整合计划,暨其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就研发、技术、产能及销售获利能力等方面评估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后未来三年对发行人财务、业务及股东权益之影响与预计效益,暨其合理性。

(六)本次依法律规定进行收购或分割计划之重要约定事项。

伍、募集设立者,应载明或评估下列事项:

一、承销商总结意见,至少应分为二段,第一段说明发行人本次申请募集设立之程序、承销商所采用之辅导与评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据。第二段说明承销商对于本次募集设立是否符合「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及相关法令之规定暨本次发行人提出之营业计划书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二)。发行人如发生足以影响其募集设立之情事者,应于前二段之间,增列中间段,将有关之重要事实,作扼要说明。

二、就公司筹设经过(包括募集设立之缘由、发起人之组成分析、股权分散情形、关系企业持股情形)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三、承销商得洽律师就所营事业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重要之相关法令规章及发起人资格等出具意见后,依据其意见承销商评估对公司营运影响及因应之道,并说明影响本次募集与发行案件之因素。

四、就发行人所属行业现况及发展趋势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五、就发行人之营业计划书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营业计划书之研拟方式、程序、数据来源及参考依据。

(二)营业计划书内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业务范围:主要产品或业务项目,及所营业务是否符合法令规定。

2.经营原则与方针:各项经营原则与方针,及其风险性、成长性及可行性。

3.业务发展计划:长、短期业务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市场、竞争策略及其达成可能性。

4.具体执行方案:

(1)营业场所设施:选择营业场所与工厂地址之考虑因素与交易价格之决定方式及其合理性。

(2)主要经理人之学经历及其是否符合规定?

(3)组织结构:各部门之功能、职掌与权责划分及其是否合理可行能否提高经营成效?

(4)人力需求规划:人力之需求、人员招募方式、培育、训练、升迁、考核、薪资制度与职工福利等各项措施及其合理性。

(5)财务规划及资金运用计划项目及其合理性。

5.未来年度之营业计划、产销计划及财务预测,暨其合理性及达成可能性。

6.最近一年内发起人及其关系人间有无重大财产交易、资金融通及背书保证情形,或其它交易事项(格式如附表十三)。

7.其它必要补充说明事项。

陆、有价证券持有人对非特定人公开招募者,应载明或评估下列事项:

一、承销商总结意见,至少应分为二段,第一段说明有价证券持有人本次申报公开招募之程序、承销商所采用之评估程序及其法令依据。第二段说明承销商对于本次公开招募是否符合「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及相关法令之规定暨其价格订定是否充分说明,及其动机与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格式如附表一之三)。有价证券持有人或发行人如发生足以影响其公开招募之情事者,应于

前二段之间,增列中间段,将有关之重要事实,作扼要说明。

二、就发行人所属行业现况及发展趋势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三、就发行人下列业务财务状况及财务预测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参、三、(二)之规定,于本次公开招募准用之。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经会计师核阅或查核签证财务报告之财务比率与同业比较。

五、就本次公开招募下列之合理性及可行性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一)本次公开招募之价格订定方式。

(二)本次公开招募之动机及目的。

(三)是否有「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

(格式如附表十四)

(四)发行人目前已发行流通在外及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预计于未来一年内发行之公司债(含海外公司债)、特别股、海外存托凭证及海外股票之已发行及预计发行情形,以及转换公司债市价、附认股权公司债市价与交换公司债交换情形等事项,暨其发行条件对本次发行之认购人权益之影响(格式如附表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

(五)最近三年度有价证券持有人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情形。

(六)本次公开招募后对于证券市场及发行人股价之影响。

六、就其它必要补充说明事项搜集数据,说明其查核程序及所获致结论。

柒、本要点经理事会通过报请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应行记载事项要点中相关附表之增删或修正,则奉本公会理事会核定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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