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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社会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社会局仁爱之家(以下简称本家),置主任,承社会局局长之命,综理本家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秘书,襄理本家业务。
第3条 本家设下列各组,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社会工作组:贫苦无依老人与残疾贫民进(离)申请之审议、生活辅导、个案调查、公共关系、家属访问及异动登记等事项。
二、卫生保健组:家民疾病医疗及卫生保健设施等事项。
三、总务组:研考、印信、文书、档案、出纳、庶务、膳食、给养及不属其它各组之事项。
第4条 本家置组长、辅导员、组员、药师、护士、助理员、办事员。
第5条 本家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家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家设业务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
二、秘书。
三、组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家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家拟订,报请社会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家订定,报请社会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