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划评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21 生效日期: 2005-10-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研管字第0940020050号

一、为使本院所属各部、会、行、处、局、署、院、省政府及省咨议会(以下简称各部会)年度施政计划评核作业有所依循,提升管理绩效及施政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年度施政计划,除已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划管制作业要点之规定撤销管制外,均应依本要点办理评核。

三、各部会于年度终了时,应就该年度施政计划,依行政院管制计划(以下简称院管制计划)、部会管制计划及部会所属机关自行管制计划(以下简称自行管制计划),分别办理评核。

四、院管制计划评核作业如下:

(一)评核作业区分为主办机关自评、主管部会初核、行政院复核及评核结果公告等程序,各主办机关应于每年三月十日前完成自评作业,各主管部会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初核作业并送行政院复核。

(二)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应审视施政重点,于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邀集相关机关会商下一年度院管制计划之评核指针及数据格式。

五、部会管制计划评核作业如下:

(一)评核作业区分为主办机关自评、主管部会评核及评核结果公告等程序。

(二)各部会得依机关特性及业务性质,自行研订评核指针及作业模式,或参照院管制计划之评核指针及数据格式办理评核,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评核作业。

六、自行管制计划评核作业如下:

(一)由各主管部会决定评核方式,得由主管部会或主办机关办理评核,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评核作业。

(二)各部会得统一订定评核作业规定,或授权由主办机关自订规范办理。

七、评核作业除由各部会及主办机关自行办理外,得委托学术机构或专业团体等公正之第三者办理,或将外部专业评估意见纳入评核报告。

八、各部会应依据本要点,订定施政计划评核及奖惩等相关规定,于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通知受评核计划机关(单位),并副知研考会。

各部会订定前项相关规定时,应将预算执行情形列为部会及自行管制计划之考核项目之一。

依本要点填报之各项评核数据,采网络化作业,于行政院施政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处理,相关表报应经权责主管核可后传送。

九、本院各研考业务主管机关得访查各机关计划评核办理情形,检视评核机制建构状况,辅导落实评核工作。

十、各级评核机关得视实际需要邀请学者专家参与初(评)核或复核作业,并得派员实地查证评核资料,或请执行机关派员说明。

十一、各机关得依计划评核结果对其所属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办理奖惩:

(一)院管制计划评核:成绩分优等、甲等、乙等、丙等。复核分数达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等,八十分以上未达九十分者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达八十分者为乙等,未达七十分者为丙等。其奖惩如下:

1.经评核为优等者,主办人员记功两次、主机关(单位)相关主管各记功一次;经评核为甲等者,主办人员嘉奖两次、主办机关(单位)相关主管各嘉奖一次。若计划主办人员有多项计画得予叙奖,其累计最高叙奖额度以一大功为限;相关主管人员同时主管多项计划者,以成绩最佳计划之等第办理叙奖。

2.院管制计划经评核为丙等者,主办人员、主办机关(单位)相关主管视实际办理情形各申诫一次以上。

3.各机关部会办理院管制计划整体平均成绩为优等者,负责计划管考人员记功一次,平均成绩为甲等者,负责计划管考人员嘉奖一次。

4.研考会得邀集相关机关,依社会发展、公共建设、科技发展、经济发展计划比例,选择执行绩效最优之十项计划签陈院长奖励。

(二)各机关之部会管制及自行管制计划得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奖惩。

十二、年度施政计划因属先期前置作业或设计阶段、经费冻结冗长等因素,致绩效尚未呈现者,主办机关得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向主管部会申请免予评定分数,属院管制计划者主管部会并应于年度结束前二个月核转行政院,逾期不得申请或核转;计划经审核同意免予评定分数者,应于次年二月底前提报执行现况报告。

院管制计划经依前项规定提报执行现况报告者,由研考会并同其它计划评核结果,送请相关机关参考。

十三、各机关应将年度施政计划评核结果,纳为施政参考及改善执行缺失,并作为概算与预算编列及审议之参考。

各机关提报延续性计划先期作业或预算与概算需求时,应并附相关施政计划前三年度评核结果及评核意见处理情形,供主管部会或行政院办理审议参考。

十四、直辖市政府、各县(市)政府得参照本要点,订定其机关作业要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