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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应急办主要职责与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 2006-05-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各驻闽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成立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通知》(闽委(2005)47号),省政府办公厅加挂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应急办)牌子,作为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省应急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参照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与主要业务(国办函(2006)32号),省应急办主要职责与业务如下:   一、省应急办主要职责
  (一)应急与值守,及时掌握和报告省内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省政府、国务院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省政府与国务院、各省(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联络畅通,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二)办理省应急委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承办省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等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究提出省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划建议。
  (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审核省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
  (五)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国际救援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的省内交流与合作。
  (七)承办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应急办主要业务
  (一)涉及防汛抗旱、减灾救灾、抗震救灾,以及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森林火灾及病虫害、重大生态灾害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业务,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业务。
  (二)涉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及人员密集场所事故处置和预防等业务。
  (三)涉及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防范等业务。
  (四)涉及社会治安、反恐怖、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防范业务,涉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业务。
  (五)涉及省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订与修订,以及设区市总体应急预案、省直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备等业务。
  上述具体业务工作,由本厅各业务处(室)按各自职责负责办理。
  (六)涉及国务院应急办下发的文电,由各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进行办理。
  (七)涉及省应急管理的会务、督查等工作,由各业务处(室)根据领导批示和职责进行办理。
  (八)涉及从值班系统上报国务院应急办的文件或材料,由各有关处(室)按领导批示办理完毕后送总值班室,由总值班室负责上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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