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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9 生效日期: 1994-07-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国家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经费来源。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六、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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