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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克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7 生效日期: 1994-07-27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宁波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乌克兰使馆商务处获悉,乌克兰于1993年1月颁布《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145个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
  为了使我签证机构和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充分利用乌政府给予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签证问题:
  1、乌克兰仍沿用前苏联普惠制方案。
  2、原产地标准仍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50%。
  3、签证文种用英文或俄文(俄文品名要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局于8月1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5份报国家局,由国家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地报国家局信息中心。
  四、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贸单位,开展对乌出口商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作好宣传和咨询服务。
附:注册样本(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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