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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3-20 生效日期: 1991-05-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外交部
发布文号: [1991]财外字第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随着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近几年来,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宾日益增多。为便于经费管理,经研究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对(81)财外字第436号《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应邀来我国访问的现职为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的官员和前总统、副总统、总理、副总理、议长、副议长率领的代表团,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访问、考察期间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均由地方接待单位开支。

  二、地方为接待中央单位邀请的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外国代表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属参观、游览性质的,由中央邀请单位开支;属于技术座谈、学术交流、讲学、合作研究、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和举办各类展览等业务活动的,应根据受益情况,事先确定由中央或地方接待单位开支。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邀请来访的各类代表团,一切费用均由邀请单位开支。
  四、中央和地方陪同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分别由中央和地方单位开支。但中央单位陪同人员在地方的市内交通费因不易划分,由地方开支。
  五、中央和地方单位接待外宾的各项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执行。凡在接待计划以外增加活动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出主意”单位开支。对外宾临时提出增加的活动项目,应婉拒,如婉拒有困难,所增加活动的费用,由中央和地方协商解决。
  六、中央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尽量邀请自费外宾(包括半自费、部分自费、全部自费外宾)来华访问,自费外宾在礼遇上与由我方招待的外宾一视同仁。自费外宾在地方的费用,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由其直接支付或邀请单位与地方结算的办法。
  七、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外国代表团,中央各部门在下达接待计划时,应注明费用由何单位报销,凡属由地方开支费用的代表团,应附有关部门批件的复印件。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执行,(81)财外字第436号《关于招待外宾费用中央与地方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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