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3001110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30011105号函修正发布第3、8、10条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二字第0930001984号函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财证二字第0930122388号函准予备查
第3条 公开销售说明书之封面,应依序刊印下列事项:
一、发行公司名称及印鉴。
二、本公开销售说明书编印目的系为发行认购(售)权证。
三、摘要说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日期及存续期间。
(二)标的证券、证券组合之详细内容。
(三)认购(售)权证种类、发行单位总数及发行金额。
(四)发行条件(含发行价格、履约价格、履约期间等,如系发行上限型认购权证或下限型认售权证,则上(下)限之价格、标的证券收盘价格达到上(下)限价格时视同权证到期一律采现金结算等条件,应以显著字体说明),前揭之履约价格若为认购权证者不得高于申请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之百分之一五○,若为认售权证者不得低于申请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之百分之五○,但履约价格与标的证券收盘价之差距不足新台币三十元者,得超过上述比例。发行条件不符合上开标准者,应有合理依据及说明,并充分揭露予投资人。
(五)发行价格计算之说明,包括计算使用之标的证券价格、履约价格、存续期间、利率、波动率及其它参考因素,并与一年来以同一上市证券为标的之权证列表比较。
(六)保证人及保证契约内容或担保物之详细资料。
(七)杠杆效果及溢价。
(八)每单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权单位)。
四以显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认购(售)权证具高度风险,欲购买者应了解认购(售)权证可能在到期时不具任何价值,并有损失购买价金之心理准备。
(二)发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发行认购(售)权证资格认可及本公司之同意其拟发行之认购(售)权证上市,作为证实其申请事项或保证认购(售)权证价值之宣传。
(三)本公开销售说明书之内容如有虚伪或隐匿之情事者,应由发行人及其负责人与其它曾在公开销售说明书上签章者依法负责。
五刊印日期。
第8条 发行计画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发行日期及存续期间。
二、标的证券、证券组合之详细内容(所发行权证之标的证券,除其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之财务报告无亏损者外,应说明以该标的证券发行权证之原因)。
三、认购(售)权证种类、发行单位总数及发行金额。
四、发行条件(含发行价格、履约价格、履约期间、每单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权单位)等,如系发行上限型认购权证或下限型认售权证,则上
(下)限之价格、标的证券收盘价格达到上(下)限价格时视同权证到期一律采现金结算等条件,应以显著字体说明),前揭之履约价格若为认购权证者不得高于申请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之百分之一五○,若为认售权证者不得低于申请当日标的证券收盘价之百分之五十,但履约价格与标的证券收盘价之差距不足新台币三十元者,得超过上述比例。发行条件不符合上开标准者,应有合理依据及说明,并充分揭露予投资人。
五、发行价格计算之说明,包括计算使用之标的证券价格、履约价格、存续期间、利率、波动率及其它参考因素,并与一年来以同一上市证券为标的之权证列表比较。
六、保证人及保证契约内容或担保物之详细资料。
七、请求履约之程序及因履约而收回之认购(售)权证应予注销之条款。
八、持有人行使权利请求履约时,其履约给付方式。如以证券给付之认购权证发行人得选择以现金结算,或以证券给付之认售权证持有人得选择以现金结算时,应以显著字体说明。
九、预定之风险冲销策略。
一○、标的证券发行公司办理配发股息、红利、增资、减资、股票分割、合并及其它相关事项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办理标的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配发股息及其它相关事项时,调整其认购(售)权证履约价格或相关事项之约定;发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参考调整公式订定,应于公开销售说明书以显著字体说明。
一一、标的证券发行公司有公司合并、变更交易方法、停止买卖或股票终止上市情事时,或标的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因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解散、破产或撤销核准等原因终止上市时之处理方式。
一二、认购(售)权证之上市及经交易所终止上市或停止买卖时之处理方式。
一三、未来三个月内是否对同一标的证券反向发行认购(售)权证计画之说明。
一四、其它经主管机关及本公司规定应记载事项。
第10条 标的证券相关资料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简介(标的为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者,应标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称)。
二、标的证券价格资料(应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价及各月份收盘价)。
三、除标的为台湾五十指数股票型基金外,标的证券最近二年简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