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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三府[2005]110号

凤凰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有关单位:


  《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一日


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低保试点工作,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推进三亚湾新城的开发建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市政府三府函[2005]24号文把搬迁失地农民纳入低保的指示,结合市政府对三亚湾新城失地农民开展低保试点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失地农民享受低保的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低保的范围:凡属三亚湾新城开发区和拆迁安置区的失地农村居民均列入低保范围。
  (二)享受低保的对象:三亚湾新城项目征地拆迁后家庭人均剩余面积<0.5亩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三府办[2004]120号文和三府办[2004]142号文下达前,持有本村农村户口的(含农业和非农业)且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享有土地权的;
  2、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法定出生的人口;
  3、原属于法定外生育的本地人口,但已经按照《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处罚完毕的;
  4、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法定婚配嫁进本村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享有失地农民低保政策:
  1、已去世的;
  2、暂住人口;
  3、已经嫁出本村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完毕的法定外生育人口;
  5、原属于农村人口,但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担任政府公职人员且有工资收入的;
  6、从外地户口迁入本地,未享有土地权的。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失地农民低保标准及低保金计算办法
  以农民因拆迁安置失地数量作为发放低保金的基本依据,坚持“先征先保、后征后保、不征不保”的原则,以共同生活符合享受低保户口规定的家庭成员进行计算。
  (一)参照《三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05年三亚湾新城区及安置区失地农民最高低保标准为220元/人?月。今后,每年失地农民低保标准将根据三亚市城市低保标准相应调整。
  (二)根据桶井村委会农民人均拥有水田、旱田数量为0.5亩,确定失地农民低保的土地标准线为0.5亩/人。征地拆迁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0.5亩的,不享受低保金。
  (三)完全失地的农民,享受220元/人?月的低保金。
  (四)征地拆迁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0.5亩的,根据其失地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与享受低保的土地标准线之间的差额,发放低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失地农民月人均应得低保金=220元/0.5亩×(0.5亩-失地后家庭人均拥有耕地面积)


    第三条   失地农民享受低保年限规定
  (一)给予失地农民三年的时间以恢复生产或就业,在三年恢复期内,按失地情况享受低保;三年恢复期满后,按《三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执行,根据动态管理的原则落实低保政策。
  (二)恢复期从失地农民享受失地低保金的第一个月计起。
  (三)在三年恢复期内再次失地的,按照第二条中规定的低保金计算办法,在原失地面积上核算增发低保金。


    第四条   失地农民享受低保的确定程序和办法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失地农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失地面积及家庭成员实际人口证明
  (二)村民小组、村委会调查核实
  村民小组对提出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村民小组统计整理报请村两委会审核、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三天征求群众意见,若无异议,由村委会将申请材料、两委会研究意见、公示结果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验会议记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以及失地面积进行核查,认为符合保障条件的,提交镇政府办公会研究,并由镇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四)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调查了解,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低保金领取证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   失地农民低保资金来源、发放和监督
  (一)建立失地农民低保基金。资金来源可从土地出让金中按实际需要提取,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对低保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
  (三)凡经批准的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享受低保户持有异议的,可向镇、市民政部门提出,民政部门在30日内核查完毕,并将核查情况予以公布。
  (四)低保金由民政部门以委托银行代发的形式按月发放,低保对象持证按期自行领取。
  (五)从事失地农民低保管理和审批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
  2、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3、玩忽职守,影响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进行的。
  (六)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行为的,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追回保障金及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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