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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04 生效日期: 1994-07-04
发布部门: 水利部
发布文号: 水政资[1994]276号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淮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淮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规,在征求和协调流域内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准河水利委员会在淮河流域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94年1月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淮河水利委员会为我部的派出机构,国家授权其在淮河流域内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在下列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5.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5.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包括息县境内河段)至洪泽湖;
  2.洪泽湖:全湖及自洪泽湖取水的河段;
  (二)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限额为每日2.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取水限额为设计流量3.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河段:
  1.洪汝河:班台至洪河口;
  2.涡河: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大寺集闸;
  3.沙颍河:周口闸至阜阳闸;
  4.新汴河:张桥闸至岱桥闸;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洪泽湖。

  三、下列范围内的取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全额管理,受理、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受理、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淮河沂沭泗水系由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湖泊(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其具体范围是:
  1.沂河干流: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口;
  2.沭河干流:青峰岭水库以下至入新沂河口;
  3.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人中运河口;
  4.分沂人沭水道:彭家道口闸至入沭河口;
  5.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
  6.韩庄运河和中运河:韩庄闸至宿迁闸;
   伊家河:伊家河闸至入韩庄运河口;
  7.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8.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
  9.骆马湖:全湖及自骆马湖取水的河段;
  10.石梁河水库:全库及入库河道水库兴利水位回水段。
  (二)全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三)全流域内,自1991年起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人工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四、上述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河段河流的其它河段和所列河段限额以下的取水,以及其它跨省或省际边界河道的取水,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取水许可,淮河水利委员会对取水总量进行监督管理。
  (一)在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日取水量2.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工业及城镇生活取水、设计流量3.0立方米每秒及其以上的农业灌溉取水,须报淮河水利委员会核备。每年年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河道取水情况,向淮河水利委员会报送年度取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二)在总量监督管理范围内,已有我部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省际间协商达成的分水协议的河道、湖泊(含水库)内的取水,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总的取水计划和取水安排报送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批,其取水总量应在已确定的分水份额之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的取水计划和取水安排受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将批准的取水计划报送淮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五、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颁发前,凡已在我部授权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取水许可管理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我部《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1994年12月1日前,到淮河水利委员会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包括已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证的,可换领取水许可证)。

  六、淮河水利委员会可根据本流域的实际,依照《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和《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在我部授权的范围内与流域各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制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淮河流域的实施细则。
  淮河水利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我部授权范围内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望淮委与各地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贯彻《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全面推进淮河流域的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使有限的淮河水资源更好地为淮河流域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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