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研一字第0930060565号
一、为维护高雄市政府市政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资源设备之合理利用与阅览环境之秩序,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中心开放时间为上班日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国定假日、例假日及其它停止上班日均不开放。
三、本中心开放之对象及进入本中心应出示之证件如下:
(一)本府所属机关学校员工(含约聘雇人员及临时人员):员工识别证。
(二)本府退休员工:退休证。
(三)本府委托研究计划之项目人员:契约证明。
前项人员如未携带指定证件,得准以身分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办理临时阅览证。
四、临时阅览证限当日使用,并应当日缴回,若有遗失,应立即至本中心服务台挂失;逾期未换回之证件,本中心不负保管之责。
五、本中心不提供数据外借之服务,所有数据限于本中心内阅览,不得携出。
六、进入本中心利用各种数据及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数据之使用应遵循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有利用计算机从事犯罪之行为。
(二)禁止浏览色情网站或玩计算机游戏。
(三)禁止进食、睡觉、抽烟、喧哗或其它影响环境清洁或安宁之行为。
(四)妥善使用本中心图书数据及各项设备器材,如有遗失、涂写、污损、破坏等情形,应负赔偿责任。
七、个人物品可凭证件借用置物柜放置,惟本中心不负保管责任;当日离馆应取回个人物品及证件。
八、使用讨论室应遵守讨论室之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