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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行政大楼停车场使用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1 生效日期: 2004-05-2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秘庶字第093039498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台北县政府北府秘庶字第0930394985号函修正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行政大楼停车场行车及停车秩序,确保优质停车环境,特订定本要点。

  二、停车场管理单位、范围、开放及管制时间

  (一)管理单位:本府秘书室,管理人员由秘书室派员担任,行政大楼监控中心配合开放及管制。

  (二)管理范围:本府行政大楼地下一层、二层、三层、四层停车场。

  (三)开放及管制时间:

  1、东侧车道:由新站路进出,上班日于每日上午六时至晚上十时开放、晚上十时至翌日六时禁止进出;休假日全日禁止进出。

  2、西侧车道:由新府路进出,上班日于每日上午六时至晚上十二时开放、晚上十二时至翌日六时实施门禁管制;休假日亦同。

  三、停车场停车位区域及划分

  (一)停车场地下一层停车区供下列车辆停放1、本府一级机关主管(含所属二级机关首长)以上或执行特殊勤务公务车辆。

  2、来宾(含民意代表、媒体记者、出席会议人员)及多功能集会堂卸货车辆。

  3、本府管理人员验可之洽公身心障碍人士汽、机车。

  4、公务机车及身心障碍员工机车。

  (二)停车场地下二层为公务汽车及卸货货车停车区。

  (三)停车场地下三、四层为员工汽车停车区。

  管理单位得视停车位需求情形,调整停车区域或楼层。

  四、停车人员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车辆应凭本府停车证始得进入停车场,无停车证车辆禁止进入;逾限高二公尺车辆亦同。

  (二)汽车停车证应粘贴于座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易辨认处;机车停车证粘贴于机车车首明显处;持临时停车证车辆,将停车证置于车内驾驶台上,以利查核,离场时径行销毁。

  (三)进入停车场车辆,应依停车楼层、区域将车辆停妥,各楼层专属、专用停车位,不得任意占用或暂停。

  (四)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开大灯减速慢行,依交通标志及指示路线行车,不得超车并应保持行车距离,以维安全。

  (五)进入停车场内之人员及车辆,应接受管理人员引导停车。

  (六)停车场内严禁烟火,并禁止载运易燃或危险物品进入。

  (七)停车场内严禁随地丢置废弃物或从事其它违法行为。

  (八)凡毁损停车场设备者,应赔偿一切修护费用及其它相关损失。

  (九)车辆不得违规停放,违者,得以张贴告示、上锁、或停止使用停车权、或移置公有拖吊保管场,费用由车辆所有权人或驾驶人负担。

  (十)停车场地下一层停放区,停放车辆不得逾停车当日下午十时出场。

  员工车辆不得连续停放逾三日(移位未驶离同),但因特殊情形,向本府管理单位申请核准者除外。

  (十一)停车场内卸货车辆以六辆为限,停满时即管制进入,进场卸货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但有特殊情形时,应由卸货车辆驾驶人会同收受单位人员,向管理单位申请,得延长之。

  (十二)本府制发之停车证卡,有效期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持有停车证卡者不得转借使用。

  (十三)车辆故障如有妨害进出或占用车道,应立即排除,以维持停车场内车道通畅。

  (十四)为维护停车环境空气品质,不得在停车场内吸烟、暖车、保养、试车或其它长时间发动车辆之行为。

  (十五)停车场人员及车辆进出,应配合行政大楼门禁管制办理。

  (十六)本府因公务需要或紧急灾害应变,需使用或清理停车场时,由本府管理单位通知车辆所有权人或驾驶人,将车辆驶离或径予拖离停车场,另行觅地停放,车辆所有权人或驾驶人不得异议。

  (十七)其它应遵守之法令或相关规定。

  五、停车场仅提供停车场地,个人财物、车辆遗失或毁损,或发生不可抗拒之天灾时,本府概不负赔偿责任。

  六、罚则:

  (一)违反第四条第六项者,停止使用停车权及行政处分,并永不发给停车证。

  (二)违反第四条第十二项者,停止使用停车权六个月。

  (三)违反第四点第十款停车规定,经管理人员查报二次者,停止使用停车权六个月;累计查报三次者,停止使用停车权一年。

  (四)违反本要点其它规定事项者,停止使用停车权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七、停车证核发及收费,依左列规定:

  (一)核发对象

  1、公务、员工车辆停车证:限进驻行政大楼办公单位之公务汽机车,员工汽车、身心障碍员工机车、驻府媒体记者汽车、机车,或本府所属机关定期来府交换公文之汽、机车。

  2、临时停车证:

  (1)参加本府一级主管以上邀集会议之出席人员车辆。

  (2)受邀参加本府重大庆典活动之来宾车辆。

  (3)身心障碍人士、莅府媒体记者及卸货车辆。

  (二)申请应备文件1、申请表。

  2、行车执照影本。

  3、驾驶执照影本。

  4、其它证明文件。(汽车行车执照登记姓名与申请人不符者,应检附足资证明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三亲等内或配偶关系证明文件)(三)收费及退费标准、方式1、收费金额:

  (1)员工汽车每辆按月计收每月一、○○○元,按季计收每季二、七○○元、按年计收每年九、六○○元。

  (2)收费标准依当年核定预算岁入金额得增减办理。

  (3)员工汽车申请停车证,经管理单位核准后,应自管理单位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至本府代理公库办理缴费,收费缴款书由管理单位开立,凭缴费单据领用停车证卡。

  2、办理退还溢缴之停车费,结算退费以「日」计算。

  3、本府因公务需要或紧急灾害抢救,依本要点需使用员工停车位时,使用期间在五日以内,不办理退费,超过五日以上不满十五日,退还半个月停车费,超过十五日以上退还一个月停车费,申请退费限当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办理。

  4、受处停止使用停车权者,其停用之期间,不办理退费。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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