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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 2005-06-23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5]6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处置积压房地产形势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9年9月29日公布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1999)119号)第二条关于“凡单位和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每购买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商品住房(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确定),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在商品住房所在地办理1人入城镇户口手续。购买商品住房可分期分批申请入户,入户指标3年内有效,入户对象由购房人择定。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手续。在校学生从入户之日起,在普通高等院校入学考试、中小学入学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待遇”的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含抵押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含积压商品住房)的,其申请办理城镇户口的手续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规定执行。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盈利为目的代办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户籍管理,并采取切实措施严厉打击买卖户口的违法行为。
  四、各市、县政府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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