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0 生效日期: 2006-05-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4月8日凌晨,龙海市颜厝镇路边村下庄自然村一座四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民宅发生火灾,共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火灾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王三运,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鲍绍坤,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张新枫,部消防局局长郭铁男,省公安厅厅长陈由诚等领导分别作了重要批示。王三运副书记要求“认真分析近段火灾抬头之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势头,消除隐患。”为有效改善我市居住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公安厅《关于龙海市一民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闽公传发(2006)168号)文件精神及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在历年消防安全治理的基础上,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居住建筑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詹沧州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张宗芎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傅新民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邱天胜副局长为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经发局、市外资局、市教育局、市城建执法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的主要负责人和各区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余辉世支队长兼任主任,成员由各区、各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组成(联系人:陈斯斯 5302239)。
  各区要迅速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实施、督促等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范围
  1、高层住宅(商住)楼;
  2、私房出租户;
  3、企业的员工宿舍;
  4、学校的学生宿舍;
  5、老城区砖木结构居民住宅。
  (二)专项治理重点
  1、新建住宅(商住)楼、企业的员工宿舍、学校的学生宿舍建筑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审核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在居民住宅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
  3、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或住宅与商业营业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的;
  4、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违章搭建致使疏散通道锁闭、封堵的;
  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被遮挡或被挪作他用;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敷设,使用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7、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8、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室内外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要求的;
  10、在住宅或租赁房屋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

  四、职责分工
  各区要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内容,并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分工,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强化工作措施,采取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公示,充分运用部门联合执法、社会舆论监督、行政责任监察等手段,促进火灾隐患的整改。要严格工作责任,对工作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火灾隐患严重而治理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以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查处以私房出租户为重点的居住建筑中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市经发局、市外资局负责工业企业员工宿舍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高层商住(住宅)楼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宿舍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私房出租户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市城建执法局负责依法拆除影响人员疏散的违章搭建建筑;市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市安监局要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负责对在住宅或租赁房屋内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消防支队要认真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和灭火应急预案,以及依法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学校、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及租赁房屋的业主、承租人必须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专项治理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停止使用。

  五、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5月8日至6月30日,分宣传发动、自查整改、复查3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8日至5月13日)。各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各街道(镇)、相关部门要组织召开私房出租户、物业管理单位、学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进行部署或培训,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治理工作公告,广泛开展消防宣传,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14日至6月14日)。属排查、整治工作范围的单位、个人要按照要求,对照这次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可以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各区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自查整改情况于6月14日前汇总后报市专项治理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于单位、个人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复查阶段(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单位、个人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复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依照程序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实施挂牌督办,各区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明确批复。凡是列入政府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底前整改完毕。期间,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也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区、各相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核查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和落实情况,以及“老、大、难”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将治理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于6月30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省及省厅领导的批示精神,从建设“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杜绝应付、走过场的想法和做法,认真负起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力态势,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什么方法对整改火灾隐患有效就用什么方法”,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千方百计地消除各种致灾因素,把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抓好、抓实,竭尽全力地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精心组织,形成整治工作合力。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避免整治工作重复、交叉,防止政出多门,增加负担。各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适时指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好方法,着力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求真务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对私房出租户的整治过程中,要将其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分为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以及经整改仍达不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三种类型。对基本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通过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增配灭火器材等措施,进一步改善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对于整改可以达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要明确整改期限,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技术指导,确保按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应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对于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消防安全基本要求的,区、镇、街各级政府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与业主沟通,讲明利害关系,将不合格单位情况向社会公告;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帮助业主解决困难,既达到解决消防安全隐患的目的,又最低限度的减少业主的损失,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四)广泛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整治中,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及时报道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大力宣扬消防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典型,加大跟踪督促隐患整治的工作力度,重点曝光久拖不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形成浓厚的整治工作宣传氛围。各区要因地制宜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岗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外来务工人员多的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开展灭火逃生演练;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要大力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切实提高村(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技能。消防支队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四进”工作和消防站对外开放,组织编发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手册,广泛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
  (五)统筹规划,从源头上解决私房出租户的消防安全问题。各区政府要深入分析本行政区内私房出租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火灾隐患,制定私房出租建筑申办前或改为出租房时必须具备的建筑和消防安全条件标准,并采取与工业集中区建设同步规划建设,实施“金包银”工程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在消防管理中推行标准化管理,实施“样板”工程,分别将私房出租户中消防安全设施比较完善、管理比较规范、消防工作比较突出的场所列为“样板”单位,将他们的经验和方法加以推广。
市公安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