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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颁发《国家粮油储备库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24 生效日期: 1994-06-24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文号: 国粮财[199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厅(商业厅、商务厅、储备局):
  为加强国家储备粮油管理,提高国家粮油储备库的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国家粮油储备库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国家粮油储备库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国家粮油储备库主任(经理)更替交换制度,切实做好储备库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客观评价其工作业绩,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储备粮油的安全和完整,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包括负责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506”和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管理的粮库主任(经理)。

  第三条 国家粮油储备库主任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审计其在职期间内的有关经济责任方面的下列问题:
  (一)任期内是否认真执行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调拨和轮换计划。
  (二)国家储备粮油的实际库存是否与国家计划相符;粮油品种、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粮库财产是否完整、真实,帐实是否相等,有无潜亏问题。
  (四)粮库的财务收支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财会核算是否合法、真实,有无乱挤乱摊费用,滥发奖金、实物等问题。
  (五)在任期内,是否认真执行国家粮油补贴政策,有无弄虚作假、套取补贴,以及挪作他用等问题。
  (六)粮油贷款资金管理是否符合银行规定,有无为其他企业担保,挪用粮油贷款进行非生产经营性建设等问题。
  (七)任职期内,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清楚、真实,有无坏帐、呆帐问题。
  (八)粮库是否按国家规定上交税利,有无偷税、漏税的问题。
  (九)任职期间有无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以及因失职、渎职、官僚主义造成的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四条 国家粮油储备库主任调离本单位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离;在审计中发现问题,未做审计结论的,也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第五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粮库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地方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于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的粮库主任离任,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组织审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粮库主任离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论经被审计人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机关,并抄报国家粮食储备局。

  第六条 对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要分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理。凡是违反国家储备粮油政策的事项,都要纠正过来,同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给予行政或法律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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