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1110604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卫生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立民生医院(以下简称本院),掌理市民伤病诊治、医护技术人员之实习训练、医学研究、感染症防治及协助推行公共卫生等事项。
第3条 本院置院长,承高雄市政府卫生局局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院长二人,襄理院务。
前项院长及副院长一人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4条 本院视实际需要与设备状况,得设部、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部:
(一)一般内科:一般内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消化内科:消化内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三)心脏血管内科:内、外、小儿心脏血管病门诊、住院病患及休克、危险性心律不振、急性心衰竭、心肌梗塞等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四)肾脏内科:肾脏内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五)胸腔内科:胸腔内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六)神经内科:脑神经、全身神经系统内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七)新陈代谢科:新陈代谢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八)血液肿瘤科:血液肿瘤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九)高年保健科:高年保健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健康检查、不属其它科、室之医院公共卫生教育及研究等事项。
(十)感染科:感染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外科部: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消化外科:消化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三)心脏血管外科:心脏血管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四)胸腔外科:胸腔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五)神经外科:神经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六)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七)小儿外科:小儿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八)大肠直肠外科:大肠直肠外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三、泌尿科:泌尿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四、骨科:骨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五、妇产科:妇产科门诊、高危险症孕妇之特别门诊、临床处理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家庭计划指导、妇婴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六、小儿科:小儿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婴儿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七、眼科:眼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八、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九、皮肤科:皮肤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十、精神科:精神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心理测验、治疗、日间住院、精神病患职能复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十一、牙科:牙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十二、复健科:复健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及物理、职能、心理、语言、作业等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十三、放射线科:放射线检查及诊断,有关仪器管理运用及研究等事项。
十四、实验诊断科:各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临床实验、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
十五、病理科:有关各科病理诊断及研究等事项。
十六、麻醉科:有关各科手术麻醉、术后疼痛控制及研究等事项。
十七、急诊科:急诊病患之诊断、治疗、卫生指导及研究,并与各科值班医师联络事项。
十八、重症加护医学科:重症加护医学科门诊及住院病患之诊断、治疗、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十九、家庭医学科:社区家庭成员一般疾病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预防及治疗与心身卫生保健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十、药剂科:药品之储藏、供应与分装之监督、药品鉴定、药品调剂、药品统计与临床药学之推行实施等有关研究事项。
二十一、护理科:门诊、急诊及住院个案之护理、病房环境卫生之监督、卫材器械供应、护理学生实习指导及护理业务之研究等事项。
二十二、营养室:住院病患之膳食、营养调配、管理及研究等事项。
二十三、病历室:病历表填制、整理、保管、审查、疾病分类统计及研究等事项。
二十四、住院室:门诊挂号、病患住、出院之管理、医药费用之记帐、造报、请款等事项。
二十五、社会工作室:医务社会工作,病患疾病引起之个人、家庭社会等适应处置与功能重建,医疗救助、身心障碍者鉴定、志愿服务与社工业务训练及研究等事项。
二十六、总务室:研考、印信、文书、档案、庶务、出纳、环境清洁及不属其它科室事项。
二十七、信息室:医院计算机化之规划推动,硬设备维护管理,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之维护管理,教育训练及咨询服务等事项。
第5条 本院置秘书、室主任、股长、社会工作师、技士、管理师、分析师、课员、技术员、病历管理员、办事员、书记。
本院置部主任、科主任、科副主任、护理长、医师、牙医师、药师、医事检验师、护理师、营养师、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临床心理师、医事放射师、物理治疗生、护士、助产士。
前项部主任、科主任、科副主任、护理长由相当级别之医事人员兼任。
第6条 本院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课员、佐理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7条 本院设人事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院设政风室,置主任、课员、助理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院长出缺继任人员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卫生局派员代理之。
院长请假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职务代理顺序如下:
一、副院长。
二、秘书。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院得依照规定聘请特约医师。
第12条 本院设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院长。
二、副院长。
三、医师(师一级)。
四、秘书。
五、部主任。
六、科主任。
七、室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院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3条 本院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院拟订,报请卫生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院订定,报请卫生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4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