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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6-02 生效日期: 1994-06-02
发布部门: 电力工业部
发布文号: 电经[1994]340号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制止和防范金融领域的诈骗活动发出紧急通知。部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目前境外一些金融诈骗团伙将活动重点移向亚洲,尤其是对准中国。他们与国内不法分子相勾结,利用一些行业和地方急需引进外资而一些领导不熟悉金融业务的现状,打着“引资”的招牌在一些地区和金融机构从事诈骗活动。电力是目前引资比较活跃的行业,许多外商纷纷涌入,各单位的领导务必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其间,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单位不发生金融诈骗活动。

  二、利用外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目前,电力行业利用外资的渠道-是借用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含出口信贷),所有外债都必须纳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总额控制计划,借用外债要有国家计委批准的文件。二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包括采用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合资以及发行股票等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在中外合营项目中也包括动用存量资产,上述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有关政策我部已有严格规定,对外资提供信用担保,国家也有明确要求(《利用外资有关规定摘要》附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批。部系统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不经过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一律不准为引资活动出具各类信用文件,任何领导和单位也不得强迫这些金融机构出具各类信用文件。

  三、电力系统成立的金融机构和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凡无权开办国际金融业务的,一律不得办理有关国际金融业务。有权办理业务的,也不得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

  四、各单位在引资过程中,要组成有懂法律、财务、金融人员参加的强有力的工作小组,领导和管理引资工作,严防境内外不法分子钻空子。要建立责任制,明确责任,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审查引资过程中的金融活动,遇有重大金融诈骗案件,要及时报告,避免损失,最大限度减少风险。

?附件:       利用外资有关规定摘要
一、利用外资范围
  (一)对外借债的概念和范围:对外借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外国政府贷款;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4.买方信贷;5.外国企业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7.国际金融租赁;8.延期付款;9.被偿贸易中发生以现汇偿还的债务;10.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①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私人的存款;②与外国银行间的同业拆放,③已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其调入境内并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借款,④中方替外方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⑤国内企业向境内外资、合资银行的借款。
  (摘自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①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②经批准的工贸企业和企业集团。
  (摘自1991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和范围:国家批准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含上述三类企业的对外借款),以及直接补偿方式的卖方信贷和发行外币股票。
二、对外担保的概念和范围
  对外担保是指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包括:1.供款担保;2.融资租赁担保;3.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4.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债务担保,5.其他担保。
  允许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和单位限于:1.经批准有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2.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摘自1991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三、利用外资有关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一)签订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政府间贷款协议,按国务院授权办理。政府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对外经济贸易部;世界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财政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的对外窗口是农业部;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的对外窗口是中国银行。
  (摘自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凡未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对外借用各种形式的国际商业贷款。
  (摘自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二)在国外发行债券,必须在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内,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债券的金融机构办理。在发债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摘自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分局为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负责外汇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摘自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不得为境外机构提供外汇担保。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管理通知》)
  (四)申办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限额以上项目首先必须报经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其中外汇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需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提出意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将合同和章程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最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始营业。限额以下项目,根据国务院规定,报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五)在国内发生B股和在境外发行H股,都必须报经国家计委和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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