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修正发布 全文9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主管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所属各机关(单位)得依循一定程序,通报灾害状况,以采取必要应变措施,特依行政院「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第七点,订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以下简称本作业规定)。
二、本作业规定适用于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或本会紧急应变小组成立前,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中央灾害应变中心或本会紧急应变小组成立后,依其相关规定办理。
三、通报灾害种类及其主管机关(单位)如下:
(一)旱灾:农田水利处。
(二)寒害:农粮署。
(三)渔船海难:渔业署。
(四)动植物疫灾:动植物防疫检疫局。
(五)森林火灾:林务局。
(六)土石流灾害:水土保持局。
(七)其它重大农业灾害:视实际需要由各该业务主管机关(单位)签报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
四、前点各灾害主管机关(单位)应就业务主管立场及本作业规定,订定或修正所属灾害紧急通报作业规定,其内容应明定灾害规模等级、灾害通报等级、紧急处理层级及相关应变作为。
五、通报作业:
(一)为争取救灾时效,各级灾害权责机关(单位)于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即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并于第一时间同时作复式多元通报。
(二)通报对象除各该灾害之本会主管机关(单位)及地方政府权责单位外,并应依本会各灾害规模及通报层级一览表规定(附表一),将灾情及应变措施通报相关单位及人员,俾采取必要之应变措施。
(三)如需申请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搜救,其通报申请作业程序依行政院国家搜救指挥中心作业手册办理。
(四)灾害紧急通报系统图如附图。
六、通报方式:
(一)电话通报:本会各机关(单位)于接获灾害讯息时,应迅速查证,即电话通报本会各该灾害主管机关(单位)及地方政府权责单位;本会各该灾害主管机关 (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并应依本会「灾害规模及通报层级一览表」与「灾害紧急通报系统图」规定,将灾情及应变措施以电话通报行政院相关主管、新闻局、灾害防救委员会,以及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秘书室主任、研考科科长。
(二)传真通报:完成电话通报后,应尽速以传真方式补送「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灾害通报单」(格式如附表二)。
(三)后续通报:应变处理期间,各该灾害主管机关(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应将处理情形适时传送通报,重大灾情并应随时通报最新状况,俾掌握灾情及时响应。
七、本会各机关(单位)应建立二十四小时通报专责单位及人员紧急联系资料,送本会秘书室汇转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专责单位及人员或其联系资料有异动时,应随时陈报更新。
八、本会各机关(单位)相关人员通报联系成效卓著者,依规定叙奖;违反本作业规定且情节重大者,则依规定议处。
九、本会各机关(单位)发生第三点所定灾害以外之重大紧急事件时,准用本作业规定办理,并填送「重大紧急事件通报单」(格式如附表三)通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