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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1-09 生效日期: 1991-01-09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使电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强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企业的活力,解决电影经济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电影票价管理权限和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影票价管理权限
  (一)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三年第130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物价管理试行规定》,各种经营性的文化收费标准(包括电影票价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一九七九年在国务院转发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的报告》中,曾规定电影票价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综合平衡。现再重申:电影票价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管理。
  (二)对现行的电影基础票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影院等级、不同的服务质量标准等情况,由物价部门、电影业务主管部门作适当调整,制定不同的基础票价,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对于浮动票价,鉴于影片的观众面大小不同,各地的经济条件和观众对电影的欣赏要求也有所不同,为更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今后浮动部数和浮动价格不再由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是否下放地、市管理,由省级物价部门、电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三)凡是售出的电影票款必须全部纳入放映收入。如因设施改造需要偿还投资不列入放映与发行分成的部分,须报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批准。

  二、关于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自票价管理权限下放后,在适当调整票价的基础上,县和县以上的城市电影院(包括对外售票的影剧院、开放俱乐部等,下同)从售出的每张电影票款中提取五分钱(对国务院确认的扶贫县暂提取二分钱),作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基础票价偏低的可适当调高。
  (二)各电影院缴纳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免交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对党和国家提倡的革命历史题材和现实题材故事片和重点纪录片、科教片、儿童片、美术片的资助;
  2、对城市专业电影院的维修改造资助;
  3、对少数民族困难地区的电影企业补贴;
  4、对部分重点制片厂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资助和生产资金的补充;
  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四)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奖金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代收。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对缴款单位的催缴、监督、检查,并有权对偷漏瞒报抗缴者予以处罚。
  (五)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统一上缴分级管理的办法。该项资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组成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须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批准,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六)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以及缴纳专项资金的监督、奖罚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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