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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校院办理硕士学位在职进修专班审核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中(二)字第093005182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30051824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3点;并自同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配合建立回流教育体系政策,协助各师范校院于教学资源充裕及确保教学品质条件下办理研究所(系)硕士学位在职专班(以下简称硕士在职专班),提供相关专业领域从业工作人员成长机会,以增进国家竞争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有关研究所(系)硕士在职专班之设立、变更或停办,应纳入年度增设、调整系所班组及招生名额总量,报本部核定。

三、各师范校院办理研究所(系)硕士在职专班限各校现有之学院、学系硕士班、研究所,并俟有硕士学位毕业生后,方可开设。

四、各校应依大学法第二十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拟定公开招生办法,报本部核定后实施,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各校应于招生办法中明定招生委员会组成方式、招生名额提报程序、报考资格、招生方式、录取原则、招生纷争处理方式及其它有关考生权利义务事项。

(二)各校应组成招生委员会订定招生简章,并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办理招生事宜。

(三)招生简章应详列招生学系、招生名额、报考资格、考试项目、考试日期、报名手续、评分标准、录取方式及其它相关规定,并最迟应于受理报名前二十天公告。

(四)招生简章中对于涉及考生权益之相关事项,应明确叙明,必要时应以黑体字特别标注或举例详予说明,以提醒考生注意并避免误解。

(五)各校简章及学则应载明所缴在职身分及经历、年资证明,经查如有伪造、变造、假借、冒用、不实者,未入学者取消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开除学籍,并负法律责任。

(六)各校招生办法及简章应明定考生如对招生事宜有疑义,应于一定期限内向招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于一个月内正式答复,必要时应组成项目小组公正调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行政救济程序。

(七)硕士在职专班招生对象为:凡于国内经本部立案之大学或独立学院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或符合本部采认规定之国外或独立学院毕业,取得学士学位,或符合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规定;并有相当工作经验年限之在职生。

(八)报考者所需之工作经验年资,由各校自行规定,并明定于招生办法及简章。但工作经验年资之计算应始自具备报考资格后算起。

五、硕士在职专班之师资应符合大学增设、调整系所班组及招生名额采总量发展方式审查作业要点第四点规定,每班人数并不得超过三十人。

六、各校举办招生考试及计分之注意事项如下:

(一)考试方式以各校自办甄试为原则,其甄试项目应针对在职生之特色订定,除笔试外,得兼采口试、术科、实作或书面审查等项目。

(二)笔试之考试科目及考题应以专业实务为主,并以二科为原则;口试、术科、实作或书面审查应包括工作经验、专业表现、学习知能或相关特殊表现等。

(三)笔试成绩占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口试、术科、实作或书面审查等其他项目占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上述甄试项目比例合计为百分之百,并得参酌下列项目,采计点或加权方式计分:

1.工作经验及专业表现:得参酌相关工作经验年资(不同年资之采计比例应有区别)、职业证照或专业证书、专业工作成就、个人职务及表现、获奖纪录、创作、专利、发明、表演、发表及著作等、服务单位之推荐函、其它足资证明个人专业工作成就之资料。

2.学习潜能与相关特殊表现:得参酌自传或专业心得报告、读书计画或研究计画、相关之特殊表现、其它足资证明之资料。

(四)工作经验及成就之计分应尽可能具体量化,无法量化部分以及学习潜能部分应由相关系所之审查小组审核评分。

(五)各校甄试项目、各项目分占比例、评分标准应明订于招生简章中,对于成绩特优或特低者,应于评分表件中注明理由。口试、术科、实作过程应以录音、录像或详细文字纪录。

(六)所有应试评分资料须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规定提起申诉者,不在此限。

七、各校办理试务工作时,对于命题、印制试卷、制卷、阅卷、弥封、监试、核计成绩、放榜、报到等事宜,应妥慎处理,并应订定具利害关系者之回避原则。参与人员对于试务工作负有保密义务。

八、硕士在职专班之课程应配合在职进修之需求项目规划,针对专业领域在职人士提供结合理论与实务之硕士课程,并得配合在职生之需求,弹性规划授课时间,必修课程不得与一般硕士班并班上课。

九、发布录取名单之注意事项如下:

(一)各校应于放榜前决定最低录取标准,在此标准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为备取生,正取生报到后,如有缺额得以备取生递补至原核定招生名额数。如成绩达录取标准之人数小于招生名额时,得不足额录取。

(二)各校应于简章中规定,各班(组)系录取学生最后一名如有二人以上总成绩分数相同时及备取生总成绩分数相同递补正取生缺额之处理方式。

(三)各校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额录取者,应由招生委员会开会决定,并将会议纪录及有关证明文件于新生注册入学前报本部核处。

(四)因学校内部行政疏失致需增额录取者,应另检附招生检讨报告。

(五)各校录取名单应经招生委员会确认后予以公告。

十、学校应衡酌教学成本订定合理之收费基准,各项收支应依相关会计作业规定办理。

十一、硕士在职专班之上课地点应在本校或经本部核准之分部、校区。但所设班别切合地区特殊需求,且当地并无相关大学科系(所),而其所需相关教学资源设施齐备,并经项目报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二、各校得赴境外开设硕士在职专班,所指之境外国家为:泰国、印尼、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缅甸。所设班别应切合当地需求,所需相关教学资源设施应齐备,并符合下列规定后项目报本部核定:

(一)境外设班之设立或变更、招生事宜、报考资格、招生名额、考试方式、评分方式、录取原则、招生纷争处理程序、课程授课时间及修业年限、收费标准等,应依本要点及本部相关规定办理。

(二)招生对象除符合五之(七)规定外,并应为持有中华民国护照之台湾地区人民、华侨或具外国籍之外国学生。

(三)境外教学场地以洽借当地大学校院之现有场地为限,并能提供足够教学之图书、仪器及设备。

(四)各专班所授课程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由本校专任教师授课,各校并应就有效兼顾教师在国外研究及授课品质规定之。

(五)为维持在职专班之教学品质及学生受教权之保障,不得采短期密集授课。

(六)境外设班之计画书内容应详细叙明申请理由、教学场地现况(含学生人数、师资、图仪设备、空间规划)、课程规划、招生资格及名额、甄试方式与录取标准、预定考试日期、授课时间、地点及方式、修业年限及收费基准,并于前一学年度报本部项目审核。

(七)各校于境外办理硕士在职专班,应重视国家形象、尊严及对等原则,并应遵守当地法令。

十三、本部得视需要访视各校办理情形,办理不善者,应限期改善或减少招生名额,逾期未改善者,应停止招生或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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