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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做好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拐卖人口案件的查办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25 生效日期: 1990-05-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据各地公安机关报告,近几年,特别是开展除“六害”斗争以来,群众投书公安机关或直接来访控告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各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案”的原则,将大部分这类信访案件和有关材料转请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或者本机关的主管业务部门查明办理;对少量的需要信访部门协调各方意见办理的案件,则由信访部门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自行办理。各地对于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上来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信息是重视的,查处这类信访案件是积极的,从而惩治了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的利益,进一步密切了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但是,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在处理这类信访案件中的某些环节上,职责划分不太明确,工作关系不太顺当,出现了积压重要案件和办事互相推诿的现象。这样,既影响公安机关职能的充分发挥,也招致了当事群众的不满。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涉及拐卖人口问题的来信来访工作,直接关系到除“六害”斗争的深入发展。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要通力合作,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自己办的事,都应负责到底,决不推诿、搪塞。涉及诸多部门办的事,信访部门要主动协调各方,做好协办协查工作,并协助领导进行检查、督办,务求件件落实。

  二、对于来信来访中反映局部地区拐卖人口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的材料,有关公公机关的综合研究部门或主管业务部门要作为分析斗争形势、研究工作对策的参考资料。其中重要情况和工作建议,有关领导同志应亲自阅看,以利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三、上级公安机关受理的控告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信访案件、线索,以及需要采取解救措施的有关事宜,原则上转请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为主安排办理;如果已查明受害人落脚的确切地点,其解救事宜由该地公安机关负责。

  四、对于公安干警在查处拐卖人口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在群众控告后,一般可直接将控告材料转请有关公安机关核查处理。其中监察、纪检部门明确规定要请有关公安机关核查处理。其中监察、纪检部门明确规定要直接过问的重大案件,则应转请本机关的监察或纪检部门处理。今后,凡向上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报告这类信访案件的查处结果时,应同时抄告该机关的监察或纪检部门;向上级公安机关的监察、纪检部门报告查处违纪信访案件结果时,也应同时抄告该机关的信访部门。

  五、鉴于各地公安机关信访部门需要协调办理或自行办理的信访案件日渐增多,应解决其办案经费问题。今后公安机关信访部门所需的办案经费,统由业务费中开支。

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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