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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1-01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外经贸管发[1991]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纺织、工艺、土畜、丝绸、轻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各直属商检局:
  近两年来,我国有些出口企业违反国家纺织品配额管理规定,以第三国(或地区)产地来源名义,向纺织品设限国家转口了在我国生产的一定数量的纺织品和服装。这一做法已引起进口国的严重不满,单方面决定扣减了我国相当数量的纺织品配额。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经贸部于今年二月二十一日发布了第一号“公告”,明确禁止出口企业使用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地标签向纺织品进口设限国家转口我纺织品。目前这一情况已有好转,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进口国(主要是美国)最近又向我方提供了一些转口的案例材料,要进一步扣减我国配额。为些,特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一、各地经贸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边协定国家(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挪威、芬兰、奥地利)出口纺织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地区有关出口企业所分得的配额发证,不允许无配额和超配额发证出运,违者将严肃处理。为了做好这项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除办理日常的签证事务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本地区所有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管理,凡没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的,一律不得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
  二、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向双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应严格按分得的配额数量,尽可能做直接贸易,减少转口贸易,严禁串通境外商人绕开配额对双边协定国家出口。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如配额使用不完,要按规定程序上交,以便及时调剂使用,严禁买卖配额,尤其是通知第三国(或地区)的商人进行配额买卖或有偿转让。
  三、今后凡是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纺织品,如按进口国原产地规定属于中国的产品,不得缝制或包装中夹带别国(或地区)制造的标签。禁止使用以绕开配额管理向设限国家转口纺织品为目的的中性包装。为防止第三国(或地区)进口商将我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占用我国配额的情况发生,各出口企业应在所签合同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定的国家”。
  四、对于违反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减纺织品配额,撤销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对于进口国提出要求我方核查的案便,如有毒虚作假不报真实情况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按现行规定,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得向设限国家出口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对已经批准向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纺织品的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不允许将产品转口到设限国家,占用我国配额。如有违反此规定的,经核实后,将扣除有关地方所分得的配额,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地商检部门在对出口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返销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同时,也要检查商品的标签、挂牌和包装。如发现我国生产的纺织品使用别国(或地区)的产地标签;责令有关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予以更正,否则,按国家商检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七、各地海关要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监管,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货物不接受报关。
 以上规定,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199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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