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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9-15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招用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其他外来劳动力(以下简称外来劳动力),加强劳动力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归口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工商、城建、公安、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应配合搞好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每年应将需要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计划送主管局(总公司)汇总,报市劳动局统一平衡,有计划地统筹招用。

  第三条 临时招用的外来劳动力,不得转移户口和粮食关系。招用省外劳动力应从严控制。

  第四条 管理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凡在市区内的市属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机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以及其它联营企业临时使用的外来劳动力。

  (二)市内单位使用经市建委、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临时进入本市的外来建筑企业、运输业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及其临时招用的外来劳动力。

  上述两项,由市劳动部门管理和审批。

  (三)区属全民及集体单位和辖区内的乡镇企业、个体户、专业户临时使用的外来劳动力,由区劳动部门管理和审批。

  第五条 市、区劳动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检查督促各用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用工单位服务。

  第六条 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管理范围在市或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招用审批手续。同时缴交每人每月二元的手续费;被招用者应向所在县劳动服务公司缴交每人每月二元的管理费。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此类费用。

  属于劳务承包关系的,其用工间接费(含管理费)由双方商定。

  第七条 用工单位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社会劳动力中无法招到的。

  (二)非常年性、固定性生产(工作)岗位。

  (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者。

  (四)劳动者须持有当地县有关部门的证明。

  (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由主管局(总公司)加具意见,并经派出劳动力所在县劳动部门鉴证。

  (六)负责申报临时户口和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八条 外来劳动力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应低于同类工种正式职工的工资。

  第九条 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进行政治思想、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同时应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条 用工单位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严格执行正式工现行的劳动保护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劳动保险。如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严禁私招乱雇外来劳动力。凡不按本规定办理招用手续的,除责令补办手续外,还应按私招乱雇人数,对用工单位处以每人每月二十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罚款通知书按审批权限由市、区劳动部门发出。

  用工单位被罚款项不得打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不得在单位报销。

  罚款金额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办理。解释权属广州市劳动局。

  第十三条 市属县临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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