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电建[1994]289号
自1991年以来,勘测设计收费标准一直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勘测收费定额、电力工程设计收费工日定额及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计取的。目前由于物价变动大,取费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设计费取费新办法实施之前,对设计取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设计费根据同期物价上涨系数,在1991年批准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调增33%。
2.调增后的勘测设计取费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的工作量不再调整。工程量完成情况按年报界定。
3.勘测设计取费调增后,各设计单位应进一步加强科研、标准定额等业务建设工作,提足技术开发费,并按规定比例上交电规院、水规院,由其统筹安排使用。
4.勘测设计费用调整后,具体实施办法由电规院、水规院组织拟定。报部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