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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局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14 生效日期: 1991-01-01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90)财会字第009号文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财会人员的情况,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会计证管理。现就我局会计证发放及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颁发,限局属在岗的符合条件的所有会计人员,不许扩大范围。
  1、符合财政部财会字第009号文的第五条基本条件,且具有会计员以上技术职称和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的,直接发放。
  2、符合财政部财会字第009号文第五条基本条件,高中(其它专业中专毕业生)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会计工作七年以上。经过业务水平考核后发放。
  3、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及业务水平考核合格后发放。

  二、要求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人事部门出据证明报局批准颁发并建立业务档案。
  1、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以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实行会计证制度后,无会计证人员不得上岗。
  2、会计证应记载会计人员的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情况每年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3、各单位财务机构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年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发证机关。
  4、今后,凡调入会计人员,应向我局发证机关提供会计证证明和业务档案,会计证方可继续使用。

  三、持证会计人员,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吊销其会计证,并建议调离会计岗位。

  四、局综合计划司为我局系统会计证发证部门,具体负责发证及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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